郵差WFH時在健身集團兼職 卻訛稱沒有外在工作 判社服令120小時

郵差WFH時在健身集團兼職 卻訛稱沒有外在工作 判社服令120小時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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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郵差於香港郵政實施歇性實施在家工作(「WFH」)期間,在未有獲得批准下,於一健身集團當兼職,惟他為想通過試用期,訛稱他並未有擔任外間工作,因而遭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認欺騙主事人,今(13日)在東區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被告許紹基,31歲, 承認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

案情指被告於2017年2月初加入香港郵政當郵差,試用期為三年,他獲派駐香港仔派遞局。被告入職香港郵政前,在一個健身集團任職會所主任。他在同年2月底曾向香港郵政申請在該健身集團從事外間工作,但遭拒絕。

香港郵政於2020年5月底及6月初分別向被告發出便箋,要求他提供資料,包括他自加入香港郵政後,有否從事外間工作。被告書面回覆稱他沒有從事外間工作。

香港郵政於2020年間歇性實施在家工作(「WFH」)安排,惟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趁機到健身集團「秘撈」,並於2020年1月至9月期間,在該健身集團所管理的兩間會所任兼職高階會所主任。被告期後承認為了通過試用期,明知該兩份回覆載有虛假陳述,仍向香港郵政呈交該些文件,意圖誤導香港郵政。

案件編號:ESCC 2339/2021

警長涉隱瞞債務申請延遲退休 詐騙儲蓄互助社逾6萬貸款下月判刑

撰文:譚皚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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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時任警長早前遭廉政公署起訴,涉隱瞞個人債務,向警務處申請延遲退休,並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下稱儲蓄互助社)向其批出貸款逾6萬元,今日(1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案件將押後至下月13日判刑,目前准許保釋。

一名48歲前警長涉隱瞞個人債務,向警務處申請延遲退休,並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下稱儲蓄互助社)向其批出貸款逾6萬元,遭廉政公署起訴。(資料圖片)

被告林江龍、48歲,承認一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一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2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1年4月底向警務處申請參加「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在申報表格上訛稱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亦從未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提出申請時尚欠兩間財務公司及儲蓄互助社債務共約24萬元,並曾經受「個人自願安排」所規限。

被告又承認於2018年7月底向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時,隱瞞當時拖欠兩間財務公司債務共約71萬元,誘使儲蓄互助社向他批出一筆約62,000元的貸款。

警務處及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馮志健代表出庭。

警務處於2021年4月推出「超過訂明退休年齡的警務人員繼續服務計劃」,讓現役非首長級警務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0歲。合資格警務人員須在申請參加計劃時申報其財務狀況,包括是否有未償還債務、破產或曾與債權人訂立具法律效力的還款之協議(「個人自願安排」)。由於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可能會影響其工作表現及操守,警務處審批有關申請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是考慮審批的重要資料之一。

廉署提醒公務員及各界人士,《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訂明,任何代理人包括僱員,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而意圖欺騙其主事人例如僱主,即屬違法。公務員作為政府僱員,必須恪守法規,並審慎理財,以維護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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