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法首案 無業女子質疑警員拉錯人 高院駁回上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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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實施當日,一名女子涉在示威現場戴口罩被捕,她因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監2個月,但她不服裁定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日(6日)頒判詞指,雖然上訴方投訴警方拉錯人,但警員追捕期間視線只離開數秒,認同作出綑綁動作的人就是上訴人,亦認同裁判官的最終裁斷,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人蔡玉雲(38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上訴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法官原意裁判官裁斷 作出綑綁動作的人為上訴人

上訴方指有片段顯示,另一名與上訴人相似的女子在現場出現,指警員拉錯人。惟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同意裁判官所述,該片的畫面質素差,片中女子與上訴人所穿的鞋子不脗合,不能顯示片中人便是上訴人。

法官續指,犯案者在過程中只離開警員視線數秒,認同裁判官裁斷作出綑綁動作的人就是上訴人。

對於上訴人以患哮喘要戴口罩作為辯解,而裁判官認為布口罩比外科口罩會造成更大程度的妨礙,法官指本案沒有專家證供,裁判官的在此方面的判斷缺乏穩固基礎,亦對裁判官部分理據有保留,但對最終裁斷沒有異議,決定維持定罪原判。

案件編號:HKMA36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