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紀風筒吹傷男友下體 指原審錯以性虐癖好定罪 求上訴被拒
女保險經紀與較她年輕7年的高材生IT男發展姊弟戀,惟女經紀疑不滿男友床上「好快完事」和買樓問題,多番虐打對方,包括用風筒吹男友的下體至出水泡。經紀早前被裁定相關控罪罪成,被判囚41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其代表大律師今(1日)指原審法官裁決錯誤,不應因女經紀在性虐上屬支配的一方,而認為她會使用暴力,從而裁定她傷人等罪成,惟控方指原審官根據事實作裁斷,認為裁決並無不當。上訴庭法官薛偉早上聽取陳詞後,下午即下書面裁決,認為女經紀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人麥凱晴,早前被裁定4項有意圖傷人罪成。控罪指她於2018年5月至8月間,在跑馬地某大廈屢次襲擊及傷害男子X。
支配一方不代表使用暴力
代表麥的大律師陳詞指,麥和事主X拍拖時進行性虐待(SM),麥屬施虐者,事主為取悅她而同意進行。律師認為原審法官錯誤使用該些證據,推論麥在和事主的感情關係中,屬支配的一方,從而裁定她罪成。律師強調,控罪的虐打行為並非在進行性虐待時發生,麥屬支配一方,不代表她使用暴力。
控方指原審官以事實作基礎
控方回應指,本案案情簡單,亦屬「一對一」的案件。原審法官以事實基礎作裁定,其事實方面的裁定亦沒有出錯。
原審法官非因麥的性格作裁斷
薛官在判辭指,就麥質疑因她有性虐待癖好,原審法官因此認為她更有可能干犯該些罪行,而裁定上訴人罪成。惟薛官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麥和事主的關係時,只是當作這為案件發生的背景。辯方指事主的傷勢是進行性虐待時自殘造成,當中涉及事主和麥的可信性。薛官卻認為,原審法官有小心地分析證據,接納事主的說法,並非如辯方所指,因麥的性格而裁定她罪成。
辯方專家只憑事主傷勢作推斷
此外,麥投訴原審法官拒接納她的精神科專家報告,及拒接納事主的的傷勢似自殘造成的說法。薛官認為原審法官裁定正確,又指辯方專家報告對本案沒有幫助,該名專家亦沒有見過事主,其說法只根據事主傷勢照片作推斷。
案件編號:CACC190/2020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