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准仲裁案律師按結果收費 包括不成功不收費 惟設有上限
香港目前禁止律師為訴訟和仲裁的法律程序訂立「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5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容許香港的仲裁使用者及其律師可以選擇為仲裁訂立 ORF,並強調建議是希望提升香港作為主要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而非要讓律師「搵多點錢。」
收費水平方面,法改會建議訂定成功收費參照基準訟費,上限定於訟費100%,另外兩種協議則建議訂於若當事人訴訟後取得財務利益,付費上限為有關利益的50%。
就「成功先收費」、「不成功不收費」及「不成功低收費」諮詢公眾 獲絕大部分支持
法改會去年就研究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修訂香港法律,准許律師為仲裁結果收費並訂定架構,並提出3種收費架構,包括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諮詢結果是絕大部分支持建議的改革。
報告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三種不同收費模式,包括「按條件收費」,當事人同意申索取得成果時,方向律師支付一項「成功收費」的額外費用,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或按律師本應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即「不成功,低收費」安排;「按損害賠償收費」,指律師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情況下才可收費,即「不成功,不收費」安排;「混合式收費」,指律師收取經折扣費用,並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後,再收取一筆費用,即「不成功,低收費」安排。
成功收費上限定於訟費100% 按損害賠償收費上限為財務利益50%
報告書建議容許香港的仲裁使用者及其律師可以選擇為仲裁訂立 ORFS,認為有助維持及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擴大尋求公義渠道,並為當事人提供釐定收費的彈性。但是,有關建議不適用於並非《仲裁條例》所指的調解程序,和婚姻及家事法律程序中財務糾紛的私人審裁試驗計劃下的私人審裁。
報告書又建議,就按條件收費協議機制,訂定成功收費應參照假若没有就仲裁訂立 ORFS ,律師本會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即「基準」訟费),而成功收費的上限應定於該等訟費的 100%。大律師亦應受相同的 100%上限所規限。
就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和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機制,報告書建議,當事人取得廣泛定義的「財務利益」,便須以其價值為基礎,上限應定為該財務利益的50%。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成員盧君政指出,有關水平是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而釐定,「只是上限,不是一定適用於所有按損害賠償收費,視乎案件複雜性及風險,作出定價」,有助減低律師過度收費或補償。
按結果收費不適用於人身傷害申索
倘仲裁結束前終止 ORFS ,報告書建議相關法例應以並非盡列無遺的方式指明律師可據以終止 ORFS 的主要理由。至於應否列出當事人可在仲裁結束前終止ORFS 的法定理由,法改會認為沒此需要。當事人可終止ORFS 的理由,應按照基本合約原則與律師議定。
《報告書》建議,為仲裁而訂立的 ORFS 在關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內,應屬無效及不可執行;除人身傷害申索外,所有其他提交仲裁的申索均應以相同方式處理。
報告書進一步建議附屬法例應列出較詳細並以立法形式制定的框架,以及那些構成為仲裁而訂立的 ORFS 機制一部分的特定保障措施。相關保障措施包括ORFS 須以書面訂立,並由當事人簽署;律師應告知當事人有取得獨立法律意見的權利;以及應設有最少七天的冷靜期。
助訟和包攬訴訟仍被禁止 沒立法時間表 法改會料政府會盡快跟進
盧君政解釋,《報告書》建議圍繞仲裁而定,助訟和包攬訴訟在本港仍然禁止;又指人身傷害申索絕少透過仲裁處理,皆因雙方事前必須簽訂仲裁協議,但也不排除出現有不誠實的律師或法律從業員,利用消費者或傷者的無知及對法律不理解,透過助訟和包攬訴訟開展法律程序,故決定排除人身傷害申索。至於立法時間表,他稱相信政府會盡快跟進。
他重申,建議修例是回應消費者訴求及穩固作為仲裁服務中心的競爭力,倘欠缺該法律模式保障,或無法負擔仲裁費用,得不到應有公義,即使是企業也未必願意投放資金至仲裁上,認為是回應市場需求的產物。
冀提升香港作為仲裁中心競爭力 法改會:非要讓律師搵多點錢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亦補充指,全球大部分主要司法管轄區都容許律師收費與仲裁結果掛勾,強調新建議非針對律師的優惠政策,而是希望提高整體服務水平,增加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並非讓律師「搵多點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