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保護罪|法改會︰不能旁觀虐待無為 涵蓋院舍持牌人、教師等
本港近年屢發生駭人聽聞的虐待案,為加強防範及制止,法改會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在《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加入「沒有保護」罪,受保護對象為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建議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的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照顧責任」同時涵蓋家居及機構環境,即亦涵蓋教師、院舍職員、院舍持牌人等。《香港01》根據報告書內容及小組委員會記者會上的解讀,整理有關定義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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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住戶成員」包非同居但頻密接觸人士
在家居環境中,界定為︰「與受害人是『同一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人。」
據報告,為迎合現代生活方式和日漸靈活的家庭安排,建議採用較為寬廣的定義,「同一住戶的成員」涵蓋經常且長時間地探訪的人,不論與受害人的正式關係為何,故即包括非同居的伴侶、分間單位或共居住宅單位的住客、頻密到訪的親屬、鄰居、朋友和照顧者。
「頻密接觸」的住戶成員,可包括家庭成員或照顧者,如在該住戶用膳,或慣常參與該住戶的外出活動及其他家庭社交活動和日常活動,會是法案考量因素,再按個案決定是否屬「同一住戶的成員」。
院舍持牌人知情但不處理亦可被檢控
在機構環境中,界定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的人。」
據報告,「照顧責任」除家庭環境外,亦涵蓋機構環境,不豁免任何界別,即醫護、監獄及執法部門人員、教師及學校人員、照顧者及院舍機構等,建議的罪行只涵蓋嚴重虐待以及沒有採取「合理步驟」的個案,報告相信機構只要達到現行監管制度中的專業謹慎標準,便不會觸犯新訂罪行。
由於在院舍可以有多名照顧者,報告指,如個案發生,應由前線員工、持牌人還是管理層承擔責任會視乎情況,以彈性處理方法讓法庭考慮每宗個案。
持牌人刑責方面,小組委員會成員、律師熊運信舉例,如院友現不尋常身體受傷,前線人員上報後,並曾尋求指示如何處理,但證據顯示處理進度停滯、無人處理、或決定不處理等,「不管該人職位是甚麼,但在該階段決定甚麼都不做,而相關的不作為,是沒有合理解釋為何不去做,我相信表面上已可檢控。」
同為小組委員會成員的醫生馬宣立表示,收到部分院舍前線員工對建議有憂慮,但強調新法例不是針對他們,而是針對明知院友受到嚴重傷害,但仍然不理會的人士,令到傷勢惡化及甚至死亡,「好老實說,就算我坐在這裡,社會沒有理由不追究責任。」
「合理步驟」可參考政府制定有關程序指引
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定義︰被告人沒有採取「按理可期望其在有關情況下採取的步驟」保護受害人
據報告,被告人沒有採取「合理步驟」的程度,必須遠遠未達到可合理期望被告人應有的謹慎標準。委員會參考新西蘭模式,容許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如是否因為年輕、年老、殘疾、遭受家庭暴力、存在權力不平衡或受到脅迫(一如家庭傭工的情況)而受影響。
法庭亦可考慮多份程序指引、指引和通告,所臚列可由相關專業人士採取以保護受害人的步驟,例如由社會福利署和教育局就舉報懷疑虐待個案等發出的程序、指引和通告。
馬宣立指出,以簡單例子,見到小朋友斷臂,「一碰親就痛、喊、不能動,那麼有什麼合理可以做呢?帶他看醫生、找救護車,未必第一時間報警,大家不用一定要舉報報警先,而是做了什麼幫個小朋友,如果用這個角度去思考,我覺得不難的,你我會怎做呢?為何這個人無做?已經是一個足夠的測試。」
熊運信指出,尤其是照顧行業,如老師、院舍職員,「有無條法例都好,都應該有一些基本的責任同專業去幫受照顧人士,有條底線,觀察肯定是其中一樣,見到小朋友好似『餓鬼』般,難道不需要問問小朋友,相信是普通成年人,尤其是照顧兒童、長者時自然會問的問題,所以這條法例並非增加責任,以前需要問五條問題,不會因為這條新法例要問十條。」
他指出,小組在以往已提出多次,政府需要投放資源予有關機構一些指引,私營機構管理層亦需制定相應政策指引,如幼稚園亦需為懷疑虐兒案向教師提供程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