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司機申請將其電動車作Uber服務被拒 求覆核交通審裁署決定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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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司機於3年前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打算駕駛以其電動車任Uber司機,署方指未有證據顯示兩人所提供的服務,有增力的需求,並拒絕他們的申請。兩司機遂向交通審裁處提上訴,亦遭駁回。他們不服裁決,並指有關法例涉違憲,昨(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審裁處的決定。

申請人為陳海濤和言偉豪(皆為譯音),答辯人為交通審裁處,運輸署署長列為利害關係方。

向運輸署申請被指無出租記錄

申請人在申請書透露,兩人於2018年3月,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中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類別。署方同年6月拒絕其申請,指兩人未有提供出租記錄,署長亦不認為發出許可證屬合理需要。

審裁處指未有證據指有增加需要

兩名申請人再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審裁處於本年8月駁回他們的上訴。當中涉及的爭議,是申請人指根據法例,若署方認為申請中所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是有合理需要,可批出許可證。

而署方認為是否批出許可證,取決於申請中指明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是有合理需要。

審裁處認同署方的理解方式,並認為即使在香港對點對的運輸需求持續增加,但未有證據顯示兩名申請人所提供的服務,相關需求正增加。

質疑法例有違基本法條文

申請人指,審裁處錯誤理解相關法例。法例列明「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而審裁處對法例的詮釋,是等同把法例中「類型」兩字刪除。此外,審裁處的決,將令其他使用應用程式電召的車輛,申請許可證。

另外,他們又認為,若審裁處對相關法例的理解屬正確,該些法例是違反《基本法》條文中,對私有財產、自由選擇職業等的保障。

案件編號:HCAL15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