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曾不作自辯 避阻陪審員渡情人節 官下周三退庭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收受深圳豪宅300萬元裝修費及瀆職案,控方於上周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今日表明被告曾蔭權不會出庭自辯,或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案件正式進入尾聲。
控方今展開陳詞,指案件是大商家與政府精心策劃的貪污案。
另外,法官向陪審團表明,控辯雙方預料結案陳詞最快在本周四完結,因擔心陪審員在下周二情人節有節目, 法官表明會在下周一(2月13日)作總結案情,預料需時多於一日,在下周二情人節當天繼續,但強調不會在情人節(2月14日)退庭,會將最後部份安排在下周三(2月15日)完成;即預料陪審團將於下周三退庭商議裁決。
主控官David Perry先作結案陳詞,他說任何秘密、隱瞞及偽裝都涉及貪污,本案涉及香港和香港政府誠信問題;在2012年2月傳媒就被告一連串行為提出質疑,被告作為一個資深政客,利用政客慣用手段控制言論方法,出席多個電視及電台節目解畫,表現失落、自認是受害人、不是他的錯,是巿民對特首期望過高,更成立檢討申報利益制度,聰明地轉移視綫。
主控質疑租金包水電煤費是否合乎常理
不過主控官邀請陪審團細心想一想,他在節目中有否提及自己已於出席節目期間,與黃楚標一方簽訂租約、深圳豪宅更由世界級室內設計師何周禮設計、費用由黃一方負責、何更獲授勳,而且在香港現時的住屋問題,有沒有一個業主如本案租約及附加租約顯示,租金會包括管理費、裝修費、水電煤氣等住屋使費,即單位內租客24小時長開冷氣及水喉,費用全由黃一方負責,是否合乎常理?
主控官強調,辯方可能指本案只涉及一般正常商業交易,所有事件不幸地巧合地同時發生,但案發時被告正關心自己退任特首的住屋問題,黃楚標作為雄濤廣播的主要股東,正需要政府發出廣播牌照,因為被告作為特首、行會主席,才獲特別優待租用涉案深圳豪宅,而被告更濫用授勳制度,建議何周禮授勳,向同事、香港巿民隱瞞何周禮為他未來居所作室內設計,該制度是屬香港市民而非特首一人操控。
控方:本案是大商家和政府共謀的貪污案
主控官下午繼續陳詞反駁,本案是一個高度精心策劃的賄賂和貪污,是大商家和政府的共謀,根據雄濤提交政府的財政報告,公司當時在廣播事業已投資5200萬元,更預料在未來4年至12年可獲利潤達6100萬元至1.22億元,而雄濤廣播一直未獲保證可獲得廣播廣播,所有決定視乎2010年7月公眾諮詢結果,而且當時社會因雄濤廣播背景擔心電台會變成政府喉舌,社會對發牌顯示非常敏感。
同一時間在7月16日雄濤另一股東、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在上午9時20分,以支票提取35萬元,同日上午9時53分,曾蔭權的妻子曾鮑笑微在同一分行存入相同現鈔,主控官指,辯方可能說無直接證供指兩個存款沒有關連,就算作供銀行職員忘記細節,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其中一名銀行職員作供指,存入大量現鈔的人很少見。
控方指李國寶不直接存入戶口為偽裝資金流動
主控官表示,提取現鈔及存入現鈔在現今世界根本少見,反問李國寶為何不直接將款項存入戶口,唯一推論是偽裝資金流動;而該款項數量更似曾相識,正正是何周禮在深圳東海花園的設計費35萬元,而該設計費正正由雄濤另一股東黃楚標旗下公司支付。若李國寶和曾太提款及存款真是無關連,卻在同一個上午、同一銀行、同一數額提取及存入,真是可怕巧合,或者反問是否有另一宗共謀事件。
主控官再說,2010年11 月曾太轉帳時間,正正是廣播牌照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原則上通過,11月5日政府召開記者會,根據出入境記錄,同日晚上6時被告夫婦和黃楚標返內地,在11月7日晚上曾氏夫婦由澳門返港,曾蔭權到港記錄是10:40:03、李國寶是10:40:11、曾太到達時間是10:40:14,但在行政長官辦公室無曾蔭權的外遊。
主控質疑業主怎會容許裝修設計只滿足租客要求
跟着主控官再轉話題,提及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於2011年2月根本很繁忙,不會接受「COLD CALL」來電問報價,直至何與雄濤另一股東鄭經翰見面,鄭着何考慮為深圳東海花園會所裝修改為住宅,並提及單位將來由曾蔭權入住,何才接下這宗生意,在2月18日在禮賓府和曾氏夫婦見面下,何更寫下裝修指示,不要宮廷弍、古典式,在超級豪宅中設計兩個大睡房,另外將客房改裝成儲物房儲存被告屬「雞肋」的紀念品,試問一個業主會否容許裝修設計只滿足租客需要?
至於控方指控被告濫用授勳制度,何周禮可能真是值得獲授勳,但主控官反問,曾蔭權作為大老闆(BIG BOSS),建議何周禮授勳,究竟只是單粹建議還是指令? 事實根據前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證供,不時有政策局向麥查問,這個建議是否一定,麥會回答:「一定,一定。」除非政策局有足夠理由反對,否則不會作出任何改動,更何況何得提名絕不尋常,曾蔭權因為何私下為曾工作而獲授勳提名,有關提名在何簽署裝修合約後,在4月展開授勳程序尾聲才獲提名,特首在授勳制度享有酌情權,但卻無人知道其背後的秘密。
72歲的被告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曾蔭權於2011至2012年擔任行政長官期間,在審批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稱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交還AM聲音廣播的電台牌照、呈交數碼聲音廣播的電台牌照及考慮李國章擔任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時,在無合理辯解下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的裝修工程。
兩項「行為失當」罪名指,曾蔭權於2011至2012年擔任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多項申請時及建議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接受勳章時,均沒有向行政會會議等申報或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以及何周禮正為該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