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廉署憑經驗認為李國寶不會合作 未向李錄口供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收受深圳豪宅300萬元裝修費及瀆職案,今日於高院繼續聆訊;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政府部門)余振昌出庭作供,廉署曾於2013年8月向曾蔭權太太曾鮑笑薇問話後,之後向代表曾氏夫婦的律師行要求提取租約文件,才發現在補充協議中列明,該80萬元年租包括水電煤氣、電話及有線電話費用、傢俱及傢俱用品、管理費及泊車費等。
余又透露,在調查本案時,單是向東亞職員查問已花5個月,憑經驗認為東亞銀行主席李國寶不會合作,故未有為李錄口供。
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庭上承認,廉署在調查期間從未就35萬元現金提款一事,向東亞銀行總裁李國寶錄口供。廉署曾考慮這樣做,但以余的經驗,如要為李國寶錄口供,需要在警誡下進行,但他相信李不會合作提供有關資料,故打消這個念頭。
余振昌稱調查期間會見了數名東亞銀行的職員,包括處理過該35萬元現金支票的文員莊淑嫻,但沒有會見過李國寶及其秘書。
余振昌:憑經驗認為李國寶不會合作
主控David Perry追問為何不安排見李國寶,余稱調查時單是會見東亞銀行職員及錄取口供已用了5個月,因為東亞職員作供前要經銀行內部批准,會面時錄取的供詞亦要先由銀行聘請的律師和法律部門審閱,相關職員才可在供詞上簽署確認;其中2名東亞職員甚至要在律師陪同下,才答應錄口供。余振昌稱憑經驗,相信李國寶不會合作錄口供,故決定不會見他。
余振昌又稱於2012年2月已着手調查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及瀆職案,但在2013年8月向曾太問話後,於同年8月30日要求曾氏夫婦的代表金杜律師行索取租約文件,同年9月26日向廉署提交五份文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書、房屋租賃會同書補充協議、深圳東海集團發出收據、銀行滙款/本票通知書、終止租賃通知,其中前三份文件日期為2012年2月21日簽署或發出、銀行滙報文件日期是2011年11月17日、終止租約日期為2012年8月10日。
根據控方讀出該些文件內容,租賃合同書列明,深圳東海集團作為涉案深圳東海花園君豪閣36A單位的業主,負責土地使用費、稅項及管理費,而曾太作為租客,負責單位內的水電、衛生費及大廈使用費等,每年租金為80萬元人民幣;而在2012年2月26日深圳東海集團在五份報紙刊登啟事,列明不包括水電煤、工人費用等。
補充協議上列明租約所包細節
可是在補充協議上,深圳東海集團所包費用除固定基本裝修外,還包括租客的水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話費、傢具及傢具用品、泊車及管費費用,並有由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兩個月免租期,業主亦批准租客可於2012年5月1日前將私人物品及行李搬進單位內,而租金須要年繳,並於每年8月31日前支付。
余振昌坦言,在向律師行未索取文件,根本不知道有這份補充協議;亦不知道有關滙款在2010年11月進行,亦不知道在該滙款文件前,另一筆2010年11月8日的滙款。
租約最後雙方同意下取消
控方再讀出於2012年8月10日終止租賃通知書部份內容,顯示業主及租客在友好協議下,同意終止租賃合同書,租客曾太答允將之前已付的80萬元人民幣用作補償金抵銷,補償深圳東海集團在裝修、因單位空置所造成的損失,而深圳東海集團保留索償的權利。
控方指,若根據有關文件的表面顯示,程序便是簽了租賃合約、支付80萬元款項、2012年8月10日終止合約、再以80萬元人民幣作補償金,余回應是。
審訊暫時不需陪審團在場,故法官指示他們下週二(7日)再到庭。
72歲的被告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