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陳同佳未就潘曉穎案到台受審 有公司入稟求律政司在港提控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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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的潘曉穎在台灣被殺案,疑犯陳同佳至今未有在台受審。由蕭思江任主席的港人民權民生黨,以一公司名義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司長就該案在港起訴陳同佳,又指陳在港受審可免於一死。
原告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該公司以「港人民權民生黨」進行活動。被告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和陳同佳。
原告指,陳同佳於2018年在台灣涉嫌謀殺女友潘曉穎,之後返港。他因洗黑錢罪在港入獄,並已服刑完畢。原告續指,死者為香港人,律政司司長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在港起訴陳,本港法院亦應有權處理。
原告強調,台灣可執行死刑。陳在港被定罪,較在台灣被定罪好,可以令他免於一死。
案件編號:HCA16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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