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福局擬修社工例 危害國安罪行納入禁當社工附表 下屆立會審議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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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去年實施至今多名社工涉違法被捕,早前政府放風計劃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禁犯國安相關罪行人士任社工。勞工及福利局最新提交立法會文件稱,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相關罪行定罪者除非獲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全體成員同意,否則不可任社工。
新增罪行包括《港區國安法》下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動」。勞福局指,計劃下屆立法會會期修訂《條例》附表2,更稱有需要時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勞福局:容許被裁定危害國安人士履行社工職務 受助者利益不獲保障
勞福局在文件稱,社工專業是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人士,並對經常接觸到的受助者肩負社會責任。社工得到受助者信任,可對他們發揮很大影響力,包括有關國家安全面。如容許被裁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人士履行社工職務,受助者利益便不獲保障,亦令社工專業誠信受質疑及社工專業形象受損。
勞福局指,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納入《條例》附表 2以彰顯罪行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被裁定犯了相關罪行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續任註冊社工,除非所有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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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四項罪行及《刑事罪行條例》下叛逆及煽動加入附表
因此,勞福局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 2,罪行包括但不限於《港區國安法》下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動」。
勞福局重申,在附表 2將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列出並不可行,因有些罪行的元素從表面看來不一定與國家安全有關,但於特定的情況下,有關罪行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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