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明未交申報書判囚6月 高院指未至如此嚴重 上訴得直即獲釋
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他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判即時入獄6個月。陳不服判刑,今(28日)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官張慧玲直言,看不到這宗案件要去到如此嚴重的範疇,裁定陳上訴得直。由於陳已服刑54天,判陳可以即時獲釋。陳離開法庭時稱覺是無妄之災,又稱參與政治愈來愈困難,寄語來年的參選人要更謹慎面對這件事。
上訴人陳宇明,41歲,軟件工程師,是特首資訊科技界選委、公民黨前黨員。他早前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認未有在限期前交選舉申報書
案情指他2019年11月24日參與區議會選舉後,未有按規定在同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其選舉申報書。雖然處方有發電郵提醒,但陳稱他填妥選舉申報書委託其選舉代理人替他提交,但他沒有採取行動確保申報書在法定限期交回。
原審官稱涉重大公眾利益要阻嚇
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指,選舉事務處有合理期望會收到候選人的申報書。陳沒有提交,令處方未能就其選舉開支作出跟進,認為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高院官直言這案是不要去到咁勁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處理陳的上訴時卻指出,杜官判第一時間認罪的陳即時入獄半年,即其量刑起點亦達9個月,而這罪名的最高刑罰只是1年。雖然陳不算是無心之失,但並非隱藏秘密捐款去向。再者,陳當時與妻子辦理離婚,並忙於處理爭奪子女撫養權的事,張官直言:「需唔需要監禁9個月呢?點解依單案會去到監禁9個月咁勁?」認為本案毋須判至如此嚴重的範疇。
律政司亦認同原判確實嚴苛
張官又指,另一案例的參選人故意不提交提交申報書,理應刑責更重,但只是判罰款,律政司亦認同判囚9個月確實嚴苛。考慮到陳已坐牢54天,相等於監禁4個月,裁定陳上訴得直,即時獲釋,並會稍後下判辭解釋因由。
案件編號:HCMA 29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