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拘捕堵路人遭人擲物 2男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周五判刑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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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於前年11月在旺角堵路,警方拘捕堵路人士後,有人因向押送疑犯的警車擲磚遭制服,制服過程引來示威者擲磚、水樽等雜物。3名男子否認涉案受審,法官今日(1日)裁決時,接納警員辨認兩名涉堵路的被告之證供,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成。至於另一名涉向警方擲物的男子,法官則認爲相關警員對擲物者只有一瞬間的觀察,無法肯定其辨認證供,裁定該男子暴動及襲警罪名不成立。兩名罪成的被告連同早前認罪的被告將於周五判刑。
一名被告開審前已認罪
4 名被告依次為地盤工人王嘉麟(案發時25 歲,下同)、港大學生劉俊樂(20 歲)、商人劉育承(28 歲)及售貨員鄧如良(58歲)。控罪稱,王嘉麟和劉俊樂被控於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劉育承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涉破壞一輛警車和抗拒警員A。首、次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鄧被控在同日同地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和襲擊警員,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警員曾觀察兩名堵路被告
控方指控首被告王嘉麟及次被告劉俊樂曾用垃圾袋堵路,並指控第四被告鄧如良趁警方制服疑犯時,與示威者一同向警方擲物。
法官信納警員證人的證供,認為警員當時曾專注觀察首被告後,才採取拘捕行動,亦認為兩名觀察次被告的警員對他的描述重點一樣,於是採納警員的辨認證供,裁定案中的堵路者便是首、次被告,裁定他們非法集結罪成。
未能說出擲物者細節
不過,鄧被控的暴動及襲擊罪,法官認為警員對擲物者只有一瞬間的觀察,亦未能說出對方用左手或右手擲物、物件性質等,加上事發前一刻,前排有記者,後排也有其他集結人士,認為無法肯定擲物者便是鄧,裁定他兩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3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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