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明天開審 唐英傑就未設陪審團提上訴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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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傑涉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並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被控違反國安法,案件將於明天開審。唐不滿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上週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敗訴後。唐即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2日)頒下判辭,駁回唐的申請。這案將會是《港區國安法》自去年7月定立以來,首宗引用該法檢控的審訊案件。

上訴人唐英傑(24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一項恐怖活動罪,以及一項屬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排期於本年6月23日審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審訊不會設陪審團。

陪審團只是常規模式而非唯一方式

上訴庭法官指,雖然設有陪審團是原訟法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都沒有指明,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得缺少的元素。

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或受影響

如同本案,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可能受妨礙,令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有受影響的風險。在此情況下,確保達到公平審訊,唯有不設陪審團而由三位法官審理案件。此舉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以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容許此案質疑會助長法律程序拖長

此外,根據《國安法》第42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而相關條文,正好有力駁斥唐一方的論點,認為可通過司法覆核,對發出證明書指示不設陪審團提出質疑。

上訴庭法官指,容許此案質疑,會助長法律程序拖長,令法律程序延誤甚或受干擾,違反《國安法》第42條。

上訴庭認為,律政司發出證書的決定屬檢控決定,受《基本法》第63保障,不受干預。

案件編號:CACV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