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洩飛虎隊行踪 博物館職員罪成 官斥嚴重阻礙警方囚半年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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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派出飛虎隊成員在歷史博物館內觀察,期間疑被人拍下行蹤照片並上載網上。涉嫌泄密的博物館職員,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今(18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明知警方部署需要保密,也知資料有機會被廣傳,認為他刻意向「手足」通風報信,結果令警方要撤退,並令該次行延遲逾十小時。裁判官又指,當時正值理大事件,被告的行為嚴重阻礙到警方執勤,重判被告入獄6個月,並拒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陳志華(43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當天負責帶飛虎隊員上樓

控方的案情指,案發當日三名警員奉命進入歷史博物館,尋找有利位置觀察理工大學附近的情況。警方當時曾對博物館職員稱「警察做野」,被告當時為博物館職員,負責帶領警員到2樓至3樓梯間和5樓梯間進行觀察。期間,被告被指偷偷拍下警員的行動,連同一段錄音一同放到網上。

被告陳志華被指在博物館內偷拍飛虎隊行踪,並向「手足」泄密,令警方當日行動受嚴重阻礙。(網上圖片)

錄音留言指飛虎隊準備向箭手開槍

錄音內容為提醒示威者有關警方部署,並說:「「手足,小心啊!我喺尖沙咀,而家我喺博物館做嘅,而家有三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果啲弓箭手呀!準備準備!小心!小心!」警方其後發現其部署被洩露,於是命令警員撤退,翌日凌晨才重新派遣警員到場,期間延誤多達十數小時。

環境證據證被告必涉偷拍事件

裁判官鄭念慈稱,案發時被偷拍的飛虎隊警員明顯正在執勤,他亦認出被告,指案發當時只有被告和他二人在現場,被告的上司亦認出錄影中的人聲屬於被告,故可以肯定被告有參與偷拍警員一事。

憂警員安全受威脅即時撤退

鄭官又指,雖然被告有可能誤會了飛虎隊員意圖槍擊理大內的弓箭手,但當時飛虎隊員曾問被告外人能否從窗外看到他,可見被告明知道警方當日的行動需要保密,但他依舊泄漏了警方的行蹤,導致警方因擔心警員安危而被迫下令撤退,已經增加了警方在執勤時的困難。

認為被告刻意向手足報料

鄭官再稱,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親自將相片放上網,但不論被告是否只是希望將錄音和相片傳予親友,現今科技發達,被告上傳檔案之時,必然明白其內容很有可能最終會被廣傳至網絡上,故肯定他是刻意向「手足」通風報信,令在理工大學附近聚集的人士有所提防甚至阻礙警方執勤。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理大外圍交通嚴重受阻。(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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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警方保密功夫不足

鄭官又指,辯方試圖警方被迫撤退歸咎於其保密功夫不足,又指當日警員乘警方裝甲車到博物館現場,網上亦早有傳言指博物館內有警員,但鄭官認為當日網上的消息十分空洞,不同於被告的消息有相片為證,又指當日警方的裝甲車是倒後進入博物館,無人看到飛虎隊員下車,故不同意警方的保密功夫不足。

質疑剝奪公眾知情權

辯方亦曾挑戰有關控罪的合憲性,指控罪過分的限制市民在網上發言的基本權利,控罪可能引致寒蟬效應,剝奪公眾知情權;鄭官反駁稱,當不同權利出現對立時,法庭需要作出平衡,本案控罪只針對刻意和嚴重阻礙警方執勤的行為,加上被告只是一名博物館員工,既非媒體亦非正在報道新聞,其向「手足」通風報信的行為,已遠超憲法中保護市民表達自由的合理界線,故拒絕接納辯方陳詞,並裁定他罪名成立。

被告事後遭博物館解僱並破產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只有中一學歷,前年已經宣布破產,但依舊有積極尋找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枝柱;本案令被告飽受精神困擾,案發後他也被博物館解僱,求法庭輕判。鄭官質疑被告早已破產根本不可能在經濟上支持家庭,加上他拒絕認罪可見悔意欠奉。

官指當時無事比平熄理大事件更重要

鄭官續指,判刑時需要考慮被阻礙警員的任務;鄭官明言,當日警員負責處理的是理大事件,並說:「大家都知發生咩事,入面成個軍火庫咁。」當時有多人聚集,令附近多處道路被阻,公眾秩序大受影響,直言:「有咩比呢件事更加嚴重。」考慮到被告的行為阻礙到警方處理理大事件,重判入獄6個月。

案件編號:KCCC11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