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背包藏鐳射筆 青年自行抗辯指未證呈堂證物屬他所有 裁罪脫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三罷」行動,多區發生衝突,兩名男學生涉在旺角管有鐳射筆及伸縮棍,其中一名案發時17歲學生否認一項管有鐳射筆作非法用途,他親自以英文抗辯,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該鐳射筆是從被告背包檢取的那支,其表達證物連貫性時有很多缺失,證人供詞亦有瑕疵,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彭裕謙(18歲)涉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約7時,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被截查搜出有一支鐳射筆,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
警員當日共檢取得3枝鐳射筆
控方供稱當日共有19人被捕,所有證物都交由同一警員處理,同案共涉三支鐳射筆,其中一支和被告相關。警員檢取該鐳射筆後,曾送往檢驗,再交到證物房保存,數個月間鐳射筆多次被提取作調查,至審訊前有10名警員和一名助理文書主任處理過,辯方質疑鐳射筆的證物連貫性。
未能證呈堂鐳射筆是被告所有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該鐳射筆是從被告背包檢取的那支,其向法庭表達連貫性時存有很多缺失,包括警員供稱曾為封存證物寫好黃色標籤,後來更正是列印資料貼在標籤上,他從無提及相關資料和標示等。控方沒有清楚解釋那些標籤和字樣等代表甚麼,亦無說明三支鐳射筆獲發編號和標籤的關係。
指被告當天行徑可疑
香官指出,證物房女警將提取證物日期弄錯,證供令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助理文書主任亦含糊、不確定地供稱處理證物的日期,惟他們均拒絕查看呈堂證物,法庭不能為證據缺失作填補。她續稱,案發為社會暴力示威高峰期,被告清晨𢹂有鐳射筆到被堵街道,見到警車就低頭急步離開的行徑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從被告身上檢取的鐳射筆和呈堂的,及檢驗過的屬同一枝鐳射筆,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讀法律書籍準備抗辯
沒有律師代表的彭裕謙自行進行審訊6天,他感謝法庭的耐性和諒解,及原本代表他的兩位大律師的協助,他在庭後形容裁決是「開心的結果」,現時感到放鬆。他指,因為與先前律師代表看法不同,故自行抗辯,他有看相關法律書籍準備審訊,如「Criminal Litigation in Hong Kong」。他表示中學選修理科,因本案正在休學,他認為此案鼓勵他,一向對法律有興趣的他亦打算將來修讀法律。
同案的20歲IVE男學生郭焯彥早前承認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支伸縮棍,被判入獄3個月。
案件編號:WKCC10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