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用棍擊警長 事主只記下有人企圖揮棍 被告罪名不成立
19歲青年涉嫌前年一次港島區集會中揮棍襲擊一名警長,更把棍子扔下,他否認指控,案件今(9日)在東區法院開審,辯方盤問聲稱當日受襲的警長在其記事冊中,只記下被告曾「企圖」或「試圖」向他揮棍,又指現場警員疑把不屬於被告的棍子,說成是被告用以襲警的武器,疑被告遭插裝嫁禍。裁判官下午即作出裁決,指警長加入警隊已19年,難以理解他在記事冊寫上如「企圖」等字眼,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維泰(19歲)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告士打道與盧押道交界襲擊警長鄧駿業。
當日有200至300名示威者
警長鄧駿業是當日拘捕被告的警員,他稱當日約下午5時,他在告士打道警車上戒備,警車沿路駛至盧押道附近時,鄧從車窗外發現有約200至300人衝出來,其中有部份人手持木棍等武器。鄧稱,他當時覺得路上人群與附近有關的非法集結有關,故與同袍下車要求眾人散開。
見被告手持白色棍
鄧稱他曾與被告四目交投,目睹被告手持一支約5尺長的白色棍;鄧隨即下令與同袍推進追捕示威者,被告則轉身往金鐘方向逃跑。鄧隨即警告被告要求他停下,被告突然轉身,用棍揮向他,他立即用警棍格擋,被告轉身繼續逃跑,並將棍支扔到地上。鄧最後追及被告,並與趕及的同袍一同制服被告。
辯方質疑鄧未記下遭被告襲擊
辯方盤問鄧時,則質疑鄧在記事冊上所用的字眼,指鄧在記錄時指被告「試圖」「企圖」向他揮棍,沒有直接記下被告襲擊到他,質疑鄧捏造事實,指被告根本沒有擊中鄧,亦沒有在逃跑期間拋下棍子,鄧否認。
另一警稱在地上撿走白棍
另一名當日有份拘捕被告的警張曉鋒則供稱,當日他在鄧身後追捕被告,看到被告轉身用棍襲擊鄧的腰部,及見被告將棍子扔在地上,張遂協助鄧制服被告,並立即拾回跌在地上的棍子。惟辯方則質疑被告遭插裝嫁禍,被人將在別處尋獲,不屬於被告的白色棍子,說成是被告襲擊警長的武器。
律師引報章指撿棍警員曾被指不可靠
律師又指,張在記事冊和第一份口供中均沒有提及警長受襲,但七個月後的補錄口供中,卻突然加入被告襲警的過程,認為張的記錄不實,質疑張的記憶在七個月後不再可靠。辯方又舉出《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的新聞報道,指張曾在早前兩宗反修例示威案中作供中,分別被裁判官黃雅茵和崔美霞評為不誠實和不可靠,直言張在本案中也並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張否認。
若兩棍曾相撞聲音不會太輕
裁判官聽畢證人供詞,下午即作出裁決,並指有份拘捕被告的張稱,案發時在遇襲的鄧警長身後約2米,見到被告用棍襲擊鄧的腰部。惟根據鄧的作供,被告向他揮棍時,鄧用警棍格擋。裁判官指,若鄧曾用警棍格擋,不可能如警員所稱,棍在警長腰間出現。此外,若兩棍相擊,其發出的聲音不會太輕,張不可能沒有留意。
難以理解鄧記下企圖或試圖等字眼
此外,警長在記事冊中寫被告是「企圖」和「試圖」向他揮棍,惟他庭上的說法,則是被告確實向他揮棍。裁判官指,警長加入警隊已19年,難以理解他在記事冊寫上「企圖」和「試圖」的字眼。
裁判官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散庭後,有旁聽人士向被告道賀,被告則面露笑容。
案件編號:ESCC 207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