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港府收緊內地澳門抵港人士檢測要求 最多需6次

撰文:梁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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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今日(6月2日)在立法會表示,原擬定5月中容許內地居民免檢疫來港的「來港易」計劃暫緩後。港府於晚上宣布,明日(3日)起,到達香港,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無論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相應檢測安排將調整,由原定的12日內兩檢,檢測次數增加3次至6次檢測,較目前多1至4次,已完成接種兩劑疫苗可減兩次檢測。

港府於晚上宣布,明日(3日)起,到達香港,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無論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檢測次數增加至由12日至19日內的3次至6次檢測。(資料圖片 / 鄭子峰攝)

食物及衞生局表示,政府將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以加強從內地或澳門抵港人士的檢測要求。在6月3日或之後到達香港,在抵港當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內地或澳門的人士,無論經陸路口岸或機場抵港,相應檢測安排將調整。

經「回港易」陸路抵港增第一次檢測

更新後的內容如下:

按「回港易」計劃抵港而獲豁免強制檢疫的人士,即經陸路口岸抵港者,以及已完成接種新冠疫苗而須接受7天強制檢疫的人士,由現時抵港後接受兩次檢測,增至須在到達香港的第3天、第5天及第12天接受3次檢測;

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的人士,由現時抵港後接受兩次檢測,增至須在到達香港的第3天、第7天、第12天、第16天及第19天接受5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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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機楊抵港增至少兩次檢測

另外,現時所有按「回港易」計劃抵港的人士,均須於在抵港當天或之前三天之內接受檢測並取得陰性結果。現時改為所有經機場抵港的人士,均須於抵港當天接受「檢測待行」,確認檢測陰性結果後方可離開,政府亦會相應修改獲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豁免條件,將抵港後的檢測納為豁免條件之一。

由機場抵港人士,已完成接種疫 苗或使用「回港易」計劃的人士,除檢測待行,於到港第三日、第五日及12日檢測;未完成接種疫苗而非使用「回港易」計劃的人士的檢測增至6次到第19日。

食物及衞生局指,抵港人士到達香港的天數以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抵港日期為6月3日,則第3天檢測,即應於6月5日進行,第5天檢測應於6月7日進行,第7天檢測應於6月9日進行,第12天檢測應於6月14日進行,第16天檢測應於6月18日進行,而第19天檢測應於6月21日進行。

港口衞生人員會在受限於上述檢測規定的人士抵港時向其派發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須在指明檢測日期按指引使用該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樣本,並於當天交回收集瓶作檢測。如有需要,有關受檢人士可委託親友在121間郵政局、醫院管理局47間普通科門診診所或20個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索取檢測樣本收集包。

非接受檢疫人士,即如經「回港易」計劃抵港或已完成檢疫的人士,亦可選擇於指明檢測日期到社區檢測中心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其進行指明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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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及新加坡已抵港人士檢疫「加辣」

另外,政府早前宣布自5月17日及5月21日起,分別收緊曾逗留台灣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登機、檢疫及檢測要求,強制檢疫期由原先的7天(已完成接種疫苗人士)或14天(未完成接種疫苗人士)分別調整為14天或21天。

為進一步降低輸入個案風險,政府額外要求於上述收緊檢疫措施前已經抵港的相關人士,須在完成原先7天或14天強制檢疫後,接受第12天或第16天和第19天強制檢測,並在強制檢測獲確認為陰性結果前,留在其居住地點、私人處所或在檢疫令上指明的檢疫地點。

強制檢疫及強制檢測安排將與曾逗留其他高風險地區的抵港人士一致,於完成強制檢疫後,無須再留在逗留地點等候強制檢測結果,已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14天,期間第3天、第5天及第12天接受3次檢測,其後7天自行監察,及於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強制檢測;及未完成接種疫苗的人士須於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期間第3天、第7天、第12天及第19天接受4次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