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員藉洗澡非禮6歲女上訴得直 槍指女兒襲擊罪維持原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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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高級警員被指於2013年在寓所替6歲女兒洗澡時,三度在女兒胸部上以手指打圈及觸摸其私處,又無故用槍指向女兒頭部,並用手扣將她鎖上,早前被裁定三項非禮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成,判處入獄20個月。警員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今下判詞,認為警員確有可能只為女兒洗澡,裁定他3項非禮定罪上訴得直,但彭官認為女童難以杜撰被槍指頭這類指控,故維持警員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案發於2013年夏季大約5至9月期間某日,上訴人在寓所浴室中替當時年僅6歲女兒洗澡,三度用手「捽」她胸部,和一次用手「捽」她下體;另外在2013年某日上訴人在家中的走廊位置用手銬扣住女童的雙手,並用一支槍狀物體指向女遭的頭部,使她十分驚慌。
上訴人夫婦其後辦理離婚手續,女童才於2015年1月將被侵犯一事告知家事法庭法官,事件才曝光。
官指女童難以杜撰如此奇怪事情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判詞指,上訴人一向有為女兒洗澡,以女童描述的動作,並不算是明顯猥褻行為,上訴人有可能正常地為女兒洗澡而不是猥褻侵犯,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有猥褻的意圖,不過法官未能肯定上訴人是在非禮女兒,認為定罪不穩妥,故撤銷非禮定罪。
不過就上訴人用槍和手銬襲擊女兒的行為,事件雖已發生超過兩年,女童可能記憶錯誤,但上訴人行為奇怪,彭官認為一個在作供時只有9歲女童,實難以杜撰這樣奇怪的事情,而且原審時遭資深大狀仔細盤問下,亦無出現破綻,故裁定襲擊定罪裁決正確,此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須就該項控罪服囚3個月。
案件編號:HCMA 1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