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鄉議局稱非政府部門 運作靠捐款 若要承擔訟費不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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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民就其丁權的爭議,去年底獲上訴庭定上訴得直,即他們在自己的土地,或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形式,或換地方式建屋,均屬合憲。上訴庭今(25日)開庭處理申請人與鄉議局之間的訟費問題。其中被列為利害關係方的鄉議局指,他們非政府部門,其運作主要靠捐款,認為要局方承擔訟費並不公平。申請人郭卓堅及呂智恆則指,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認為應獲豁免訟費的做法,適用於他們與鄉議局之間。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佈裁定。
案件將作終極上訴
申請人郭卓堅及呂智恆,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及律政司,鄉議局列為利害關係方。
高等法院於2019年裁定,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建丁屋屬傳統合法權益,但私人協約形式或換地方式建屋,則屬違憲。上訴庭去年底則裁定三種方式建屋均屬合憲。郭及呂已就案件申請到終審法院提上訴,上月獲批上訴許可。
鄉議局可叫律政司反映意見
今日聆訊以視像系統遙距進行,並處理申請人和鄉議局之間的訟費爭議。代表申請人郭及呂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鄉議局加入訴訟前,可與律政司商討,由律政司反映他們的意見。案件審理時,政府和鄉議局亦互相使用對方的理據。
李柱銘又指,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影響廣泛,認為豁免訟費的做法適用於本案。
鄉議局稱其理據與政府不同
代表代表鄉議局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回應指,鄉議局非政府部門,其運作主要靠捐款,強調由鄉議局承擔訟費並不公平。鮑又指,鄉議局在上訴時亦提出與政府不同的理據。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