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盧建民准就暴動罪提終極上訴 料會爭辯共同犯罪等原則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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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盧建民參與2016年旺角騷亂,在高等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7年,盧不服裁決並認為刑期過重,今(17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欲就暴動罪中的共同犯罪原則,以及同案其他名被告均脫罪,只有盧被裁罪成,然而控罪上是否對盧構成重大不公等提出爭議,終審法院3名法官商議後,准盧就定罪提出上訴,但拒他要求減刑的申請,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5日聆訊。
上訴人盧建民(32歲)被控於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凌晨在旺角參與暴動罪成,被判監7年。據悉,盧料於明年2月刑滿出獄。
代表盧的律師陳詞時指,希望終審法院能釐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有關「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的法律觀點,以及「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名。此外,暴動罪只要求三人或以上集結並作出危害公安的行為,便構成罪成,其門檻低且隨意,或有違《基本法》之嫌。
律師又指,同案三名被告皆暴動罪不成立,只有盧一人有罪,控罪詳情亦沒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若僅裁定盧罪成,並不符合「集結」在一起的控罪元素,構成重大不公,盧會就此作出爭辯。
案件編號:FAM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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