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患癌男認暴動罪判監3年 官稱須阻嚇暴力行為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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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初二旺角騷亂,有示威者在豉油街和花園街交界馬路聚集,堵路縱火和投擲雜物。一名患癌無業男於事隔4年後被控參與暴動,他早前認罪,指自己受現場氣氛和酒精影響,承認曾兩度向警方投擲磚頭。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今(8日)於西九龍法院判刑指,被告案發時與現場人士一同集結、和警方對峙是支持和認同他們,角色屬主動。法官又指暴動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阻嚇暴力行為,最終判他監禁3年。
被告陳俊樂(29歲,無業),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連同譚百熙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引用案例,以及提及就同一事件被控暴動的譚百熙判監36個月,指暴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毫無疑問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必須阻嚇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她指,判處一名良好背景的人士監禁對其家庭和社會都是一個悲劇,但須打擊漠視法紀的行為。
法官指告在案中的角色屬主動
王官指,當時許多示威者向警方擲物,有火種在一輛的士下燃燒,幸好的士沒有爆炸。她認為示威者知道他們違法,故戴上口罩以逃避法律責任。案發時24歲的被告已是成年人,知道其所作所為,雖然無證據顯示他和着火的士有關,但他與現場人士一同集結、和警方對峙是支持和認同他們。而被告身後的的士燃燒,情況混亂,王官認為他角色是主動的。
王官考慮到受襲人數和暴動規模等,以監禁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被告入獄3年。至於辯方求情時稱其患淋巴癌,她指控方已向懲教署索取指示,被告可向醫生求診和獲得藥物。她又說,辯方早前表示本案延誤起訴被告並非控方所致,而是讓被告做手術治療,因其認同不是過分延誤,沒有減刑空間。
案件編號:DCCC 6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