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發展示威案5被告上訴 指裁判官錯誤接納曾鈺成有權召警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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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立法會撥款其中四名上訴人: 梁曉暘(戴帽長金髮)、黃浩銘(綠衣)、劉國樑(黃旁)、朱偉聰(劉旁)。(陳雯慧攝)

10多名示威者前年反對新界東北前期撥款衝擊立法會,早前被裁定阻礙立法會人員辦公及非法集結罪成,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中五名示威者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今就定罪於高院提出上訴。上訴一方陳詞時質疑,「立法會火燭一向都唔會報警」,所有議會秩序決定都需要按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議事規則或立法會議決作規限,但裁判官在裁決接納以行政會主席身份曾鈺成召警求助,便等同放棄立法會不干預原則,是錯誤的決定。

五名上訴人包括梁曉暘、黃浩銘(社民連副主席)、劉國樑、朱偉聰和陳白山;後三人無律師代表。代表梁曉暘和黃浩銘的大律師郭憬憲陳詞指,立法會按其憲法地位,享有不干預原則,立法會議員可自行決定,透過議會民主功能調和社會的衝突,毋須運用司法干預議會秩序。

召警方到場須經立法會主席命令或議會議決

郭續說,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行管會雖負責立法會物業管理等事,但當會議進行,會交由議事規則及立法會議決進入及逗留會議廳的權利,並由立法會主席按行政指令,以規限非議員及非立法會人員的人士在進入會議廳及會議範圍的行為,而所有會議須公開進行。

郭解釋,按照立法會現時做法,若進入會議廳參與旁聽巿民人作出不適合行為,主席着保安員先發出黃色警告,若再不循,便會發出紅色警告要求該等人士取消集會,另外主席亦可着議員或官員以降溫措施,到會議廳與參加集會人員商談;即時場面混亂,警方被召到場,亦需要按照條例聽從立法會主席命令或議會議決。

上訴方質疑行政會無權召警到場

郭指,當日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以行管會主席身份召警到場,首先要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行管會無權召警到場,警方到場後亦無權按《警隊條例》執法,所以指裁判官指立法會放棄特權,批准警方展開拘捕行動,是錯誤的裁決。上訴方陳詞未完,下午繼續。

案發於2014年6月13日,13名示威人士梁曉暘、黃浩銘(社民連副主席)、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周豁然、嚴敏華(社民連成員)、招顯聰(港獨分子)、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與不知名人士在立法會大樓外示威,及後示威者要求進入立法會大堂被拒,示威者就以竹枝及雨傘撬門強行入內,近200人包括各被告進入大堂內靜坐,最後要由防暴警察抬走。

他們被控非法集結,梁曉暘另被加控阻礙立法會人員辦公。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溫紹明2015年12月30日裁定梁曉暘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其他示威者則非法集結控罪成立,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聆訊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HCMA 22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