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小組倡限加租幅度 須參考差估署租金指數 上限15%

撰文:張嘉敏 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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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可行性。小組於今日(31日)向政府提交最終報告,主席梁永祥出席記者會交代內容。
小組建議,應制定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並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訂有關租約。租約中會列明,租賃租期固定為兩年,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但可將租金下調。租客亦有權續租一次,從而獲得「2+2」的四年租住權。在完成首兩年租期後,小組建議續租時可加租一次,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並設15%封頂機制。當其百分率變化是負數,租金亦要作出相同下調。
《香港01》直播現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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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今日向政府交報告,工作小組主席梁永祥舉行記者會介紹報告內容。他先交代全港劏房調查,市面至少有逾10萬間劏房,約22.6萬人居住,但數據未涵蓋工廈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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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劏房問題嚴重,政府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可行性。(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小組報告指出,制定「起始租金」並不可行,因全港有估計有逾10萬間劏房,它們特徵各有不同,而租金水平亦受眾多因素影響,故以行政手段為全港每間劏房訂定「起始租金」將涉及高昂行政費用及負擔,亦會引及租客及業主的糾紛。

憂設起始租金「空窗期」更長

工作小組主席梁永祥指,若有起始租金「空窗期」會更長,「幾個月做唔到。」他又稱,若向租戶「傾斜太多」將會影響供應,「會好心做壞事」。他稱,會再觀察不設起始租金的情況,「係咪無起始租金就會亂晒籠。」梁永祥說,屆時不排除政府會再加緊監管,強調今次建議是「先易後難」。他又表示,若業主有滋擾手段將有法律效果。

他指,由於起始租金未有相關數據,加上需要考慮現有法例,強調現時租管做法最快,又稱不希望政府日後要「加辣」。而小組暫時無為成效設檢討指標或時期,「相信能透過傳媒反映情況。」他指,報告建議只為租金加幅設上限,而減租幅度則不設限;而15%的幅度根據差估署指數設定

租客住滿一年後有權終止租約

小組建議,應制定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並強制規定劏房業主與租客簽訂有關租約。租約中會列明,租賃租期固定為兩年,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但可將租金下調。租客亦有權續租一次,從而獲得「2+2」的四年租住權。

加租須跟據差估署私人住宅租金指數

在完成首兩年租期後,小組建議續租時可加租一次,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並設15%封頂機制。當其百分率變化是負數,租金亦要作出相同下調。

參考上述指數在1998年至2019年的變化,2011年增幅最多,達33.5%;而1999年則跌幅最勁,下降了25.7%。若以2018年為例,當年變化達14.7%,尚未觸及15%的封頂水平,故若在當年續租,即業主可加租可達14.7%。

梁永祥憂限制太多:搞到業主無晒興趣

至於加租幅度將上限定為15%會否太高,梁永祥指若限制太多會侵犯私人權益,又再重申擔心「好心做壞事」,使劏房單位大減,「搞到業主無晒興趣」。

根據日後法例,租客應有權隨時要求業主於指定期間(例如28日內),將經由業主簽署的書面租約交予租客。

報告建議訂立劏房標準租約,並應列明在兩年租期中租金不得上調,而業主須維持物業內部的狀況,亦要維持物業內供水、供電、熱水、衛生等裝置正常運作。另外,只有租客有權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而於租期首12個月後終止租約。

租客攤分水電費用 不得超出帳單款額

小組又建議,租約中應要列出濫收水電費的條款。若劏房不設由電力公司或水務署安裝的獨立電錶,而業主要求租客補還公用設施費用時,必須向租客換供公用設施帳單等副本及明細表。

他們表示,租約要列明所有租客須付的經攤分費用總和,不得超逾公用設施帳單所收取的款項,有關安排亦適用於煤氣或石油氣、WiFi服務等。

享「2+2」優先續租權

工作小組又建議,租客應有權續租一次,從而獲得為期4年的租住權。4年後,業主與租客可自由商量及訂立新租賃,並協定租金水平。

收回單位要給予60日通知期

小組亦指,可考慮規定源頭出租人在終止源頭租契,及收回處所時,給予受影響劏房租客較長通知期,例如60日,讓他們有時間另覓居所。

被問及立法時間表,梁永祥表示政府要時間考慮接受報告的程度,並要交由律政司草擬法例,最後要由立法會討論內容增減。他指政府及立法會支持工作,相信會盡快讓法例通過。至於罰則,他指小組非專家處理罰則,需由律政司考慮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