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幫青年殺「郭靖」謀殺罪成 引英新案例上訴被終院駁回
綽號「郭靖」的18歲黑幫青年,五年前遭同門斬殺兼被用車輾過,傷重死亡,事後才趕到現場幫手的其中一名青年,在「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被裁定謀殺罪成,依刑判處終身監禁。惟今年二月,英國最高法院在《R v Jogee》案中,卻認為「夥同犯罪」的法律原則應予以廢除,在「郭」案中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因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希望法院能接納英國的案例判判他得直,惟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本地法院不會採納該英國裁決,駁回有關申請。
上訴人陳錦成是三合會幫會成員,他於2011年10 月5日,和幫會的其他成員接到命令,要去找尋和「斬」敵對幫派的成員。他們帶備武器,分乘兩輛車出發搜尋敵對目標。其中一輛車找到受害人郭衍靖(綽號「郭靖」),上訴人所乘車稍後才趕往現場幫手。上訴人到達時,郭已被四至五人用刀襲擊和遭汽車輾過而躺在地上,郭在該次襲擊中死亡。
上訴人在受害人遇襲中途才到場
案中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在死者受襲期間在場,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曾作出任何導致郭受傷或死亡的動作,但控方指上訴人明顯有在現場參與,亦鼓勵了事件的發生,故在法庭沿用多年的「夥同犯罪」的原則作出起訴。上訴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上訴亦遭駁回。
英新案例認為「夥同犯罪」的原則應被廢除
可是今年2月英國最高法院在「R v. Jogee案」中裁決,指法院一直錯誤詮釋1985年香港案例「陳兆榮案」,並認為刑事法中「夥同犯罪」的法律應被廢除,又指若案件涉及同犯人士,在考慮其刑責時,應用另一套涉及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該另一人的犯罪行爲的原則。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不認同Jogee案的裁決,並指若參與夥同犯罪的人,預見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名,例如謀殺,但仍繼續參與,該名人士應被視為同犯,並須接受嚴重懲處和被判須負法律責任。
終院:「夥同犯罪」原則被廢 處理多人犯罪案會有問題
判詞又指,若廢除「夥同犯罪」這法律原則,會在刑事同謀關係上的法律,留下嚴重的空白,在處理多人犯罪的案件時,會出現問題,而且Jogee案所引入的概念和應用上均有問題, 因此終審法院認為本地法院不應採納Jogee案的裁決,而在陳兆榮案所闡述的夥同犯罪原則,應繼續適用於香港。
案件編號:FACC 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