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從日返港被控暴動 稱無攻擊性 官指須慮整體行為囚45月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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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的一名示威者,當日被警員截停時曾企圖踢警,最後遭到制服。他被捕後「踢保」赴日本工作,前年由日回港探親時被捕。他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求情他當日只作全黑打扮及戴手套,並無攻擊性。案件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張潔宜指,本案嚴重之處是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和法治。被告雖只管有手套和口罩,但暴動嚴重性在於整體行為,判他入獄45個月
被告陳煒堯(現27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當日有示威者設路障及縱火
案情指,當日大量示威者在金鐘、灣仔和銅鑼灣集結,遊行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晚上7時許起,有示威者在灣仔一帶架設路障和縱火,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照射雷射光,警方則發射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
被告當日全黑打扮隨示威群跑走
全黑打扮、戴手套的被告跟隨示威者群跑走時,被一名機動部隊隊員截停,被告企圖用腿踢警員,警員用警棍打了被告的大腿3下後制服被告,背包被搜出手套、口罩和過濾器。
辯方力陳被告無攻擊性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引述求情指被告精通日文,曾實現夢想到日本生活和工作。辯方力陳被告管有的手套和口罩等物品屬防禦性質,沒有攻擊性;被告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參與暴動,定罪對他移民日本有負面影響,他承諾日後奉公守法。
官判刑考慮暴動規模及警員風險
法官指,由現場片段可見軒尼詩道集結的示威者眾多,他們無視警方多次警告,縱火、在「大公報」招牌上噴漆、向警方照射雷射光等,他們明知行為違法,故戴口罩和雨傘掩飾身分,行動有一定組織性和計畫。法官考慮到暴動規模及對公眾警員造成的風險,以5年作量刑起點,除認罪外無其他減刑因素,判囚45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21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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