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男生見警即逃撞傷老婦 官不信因怕警而跑 裁襲擊等罪成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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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1日「大三罷行動」中,一名17歲男學生因在康山花園附近被追捕時被指推倒一名老婦,又涉嫌抗拒警員拘捕而被控兩罪受審。案件延至今(19日)裁決,裁判官劉綺雲指,現場警員的證供互相吻合,反觀被告的辯解前後不符,指他初時稱因為看見警員凶神惡煞才逃跑,後又改稱是因為在新聞中看見警員執法因而感到害怕,並稱如果被告真是收掣不及,意外撞到周婦,在回頭的一瞬間,理應有足夠時間向周道歉,但被告繼續逃跑,可見其說法不實,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姓梁17歲學生,被控一條普通襲擊罪,指他2019年11月11日在港島康山花園8座附近襲擊女子周月雲;梁另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上述地點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23510。

聲稱上課途中坐路邊休息

裁判官劉綺雲頒布裁決時指,控辯雙方的爭議,主要在於被告推倒老婦周月雲是否意外,以及其後被告被捕時有沒有掙扎。就此,劉官直言不信納被告的說法。她指被告聲稱當日上課途中在路邊坐下休息,突然見到神情兇惡的警員而逃跑。劉官指被告當日從家中到案發現場的步程頗短,被告亦承認平常沒有在路邊小坐的習慣,故認為被告坐下休息的說法不合理。

官指被告證供前後不乎

劉官續指,被告在庭上初時稱是因為見到警員神情兇惡而逃跑,但受控方盤問時又改口,稱是因為想起從新聞報道中,看見警方執法的行徑,感到害怕因而逃跑。劉官指其證供前後不符。

在老婦與女傭中間走過應料到風險

劉官續指,被告明知若他在周婦和其女傭中間跑過,必有撞倒他人的風險,但被告仍然強行而為,若被告真的只是收掣不及,意外撞到周婦,在回頭的一兩秒間,應足以向周道歉,但被告沒有這樣做,可見被告只是為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其說法不實。

劉官續指,反觀控方三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吻合、其中沒有分歧,故裁定三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又指雖然被告在掙扎中沒有觸碰到警員,但考慮到拘捕被告的時候,需要兩名警員才能將被告制服,加上被告被制服在地難以動彈,故即使他如警員稱般不斷擺動手腳掙扎,最終沒有觸碰到警員亦不足為奇。

頭部有傷卻未作投訴

而被告聲稱被警員用棍擊打頭部四次一事,劉官直言,雖然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他頭部有傷,但被告的口供等證言從未提及自己有被打,質疑如果被告真的有被襲擊的話,為何不作投訴或在證供中提出,故拒絕接納被告的投訴,並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父親中風明白到周婦情況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父親於審訊前突然中風入院,需要在家休養,令家庭頓失經濟支柱,目前家中僅依靠被告母親每月1萬元的收入支撐。辯方又指,經歷父親一事,被告明白到周婦的情況,今後會更加小心,其重犯機會低,被告也願意替周婦繳付約1500元的住院費用,並親撰道歉信向她道歉。

母目送子入囚室眼泛淚光

被告亦呈多封求情信,指被告本性樂於助人,對撞倒周婦一事感到內疚,經歷此事後變得成熟,亦獲得親人、同學和教會導師等的支持,故求法庭輕判。劉官聽畢求情陳詞後,將判刑押後至4月7日以便替被告取得更生中心和勞教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多名親友今日亦有到庭上聽審,被告母親目送被告進入囚室並向被告道別時亦眼泛淚光。

案件編號:ESCC 7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