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大媽」表演現場涉藏鐵鎚 地盤工罪脫但不獲訟費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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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公園「大媽」去年2月再度高歌表演,有居民不滿到場抗議,一名地盤工人被警方截查下搜阻鐵鎚,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攜帶鐵鎚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被告罪脫,惟直言被告「自招嫌疑」,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馬德強(32 歲,地盤工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在 2020年2月22日,在屯門鄉事會路附近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
不能肯定被告是逃跑之人
裁判官李志豪指,案發當日,警方接報屯門公園公眾地方打鬥事件調查,警員供稱追截在逃者時,發現被告與另一名男子站着,強調自己一直尾隨被告,確認被告便是在逃者之一,惟李官指被告在逃逸期間站着的說法「於理不合」,被告又在相距甚遠之處被截查,沒有證據顯示發生打鬥,認為有可能是被告的衣着與逃跑人士相似,並不能肯定被告為逃跑之人。
若非工作為何要帶鎚仔
李官續指,從實物可見,涉案鎚仔既無包裹和單據,亦有使用過的痕跡,質疑被告指鎚仔是新購的說法,若被告並非工作中,何故要帶着鎚仔外出,但坦言被告帶鐵鎚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自招嫌疑不獲訟費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惟李官直指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儘管被告嘗試向警方解釋藏有鐵鎚的原因,惟被告未有提供單據,又說:「咁都唔係自招嫌疑的話,社會將會好亂。」故拒絕其申請。
案件編號:TMCC1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