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文員藏彈叉維持囚1年 若參與打鬥破壞刑期可上調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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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31日晚港鐵太子站發生警民衝突,一名男文員被搜出彈叉、螺絲帽、鐳射筆等,受審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罪成,分別被判囚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文員認為原審官未考慮對其有利因素,及在審訊時提出大量問題,認為審訊不公,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今(19日)認為裁判官只為澄清問題才發問,又指刑期未明顯過重,又指若有證據證明曾參與打鬥破壞,刑期有上調空間,最後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鍾日褀(33歲)去年8月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鄭念慈裁定罪成。

指專家證人沒有醫學資格

代表鍾的大狀早前指裁判官作出有罪推論時,未有充分考慮有利上訴人的因素,惟法官今在判辭表示不認為其裁斷有誤,或者有考慮不周之處。對於上訴人指專家證人沒有醫學資格,不應接納他就鐳射筆的傷人效果所作的供詞,李官認為專家證人引用的並非醫學標準,而是激光儀器行內通用的標準,他依此作供合乎其專業範疇。

原審官發問只為澄清和理解供詞

此外,上訴人指裁判官不恰當地向辯方證人提出大量問題,質疑這形同盤問,令審訊不公。李官閱過膽本後,認為裁判官只是嘗試澄清和理解供詞,沒有參與盤問,沒有採納控方的角色。

若有參與打鬥刑期有上調空間

至於刑期方面,李官覺得12個月監禁並不明顯過重,並指若然有證據指上訴人曾參與站內的打鬥破壞,或者得悉太子站有事發生再攜帶相關物品趕赴現場,刑期會有上調空間。

案件編號:HCMA243/2020

2019年8月31日晚太子站內曾發生警民衝突事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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