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辯方指若嚴守條件阻再重犯 控方應更樂見其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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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涉違《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獲高院保釋,律政司要求終審法院覆核,今午(1日)繼續聆訊,黎智英的代表大狀認為,考慮到無罪推定、人身自由等因素,《國安法》第42條應以被告可獲保釋作為起點,反認為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不應獲保釋。大狀亦指出,嚴苛的保釋條件可消除重犯風險,反問控方不應更樂見此情況?法官押後裁決,黎繼續還押。

黎智英今日由資深大狀黃繼明代表;律政司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聆訊爭議涉及《國安法》第42(2)條的涵義,以及高院法官李運騰考慮批出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

條文未證被告有舉證責任

黃繼明大狀陳詞指,《國安法》第42(2)條未有清楚列明被告有舉證責任,在同樣實行普通法的加拿大,其有關保釋的條文較為清晰,列明被告要證明自己不應被還押。

黎智英今日到庭情況及他申請保釋的經過。(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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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無罪推定及人身自由作考慮

黃大狀認為,在考慮《國安法》第42條時,應要同時考慮無罪推定原則、人身自由、《刑事訴訟條例》等等,不應只單獨看42條本身,並指出若與所有相關條例、原則一併考慮,《國安法》第42條應以被告可獲保釋作為起點,控方有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不應獲保釋。

嚴苛條件可處理重犯風險

黃大狀又認為,若被告願意遵守嚴苛的保釋條件,其實已可處理重犯風險,例如有被告被指與間諜組織聯絡,但他願意不再與外界溝通,包括不再使用電腦、電話、甚至停用Wifi。若控方這樣也認為不足,黃大狀直言也不知被告可如何跨過保釋門檻。

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法》的主要指控。(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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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應樂見被告不與他人接觸

根據英國案例,一名涉恐怖主義活動的被告,當他願意遵守嚴苛的保釋條件,例如切斷通訊方法,亦可獲保釋。黃大狀假設,若國安法被告願意遵守同樣的保釋條件,是否也可獲保釋呢?若重犯風險透過保釋條件被消除,而被告願意遵守不與他人接觸的條件,控方不應更樂見情況?

周指若涉較輕罪行可獲保釋

周天行回應答辯人陳詞時,強調施予保釋條件會影響《國安法》本身的預防性質,堅決表明法庭不應考慮保釋條件的效果。非常任法官司徒敬直言,按律政司所說,唯一的解決方法便是不批准保釋,周天行則解釋,若涉及較輕微的《國安法》罪行或可獲保釋,如33條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被告、認罪的被告、作為「金手指」的被告。

雙方完成陳詞,終院押後頒下裁決,而黎要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FACC 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