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律政司指《國安法》門檻高很多 求撤黎擔保押後判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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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及詐騙案,一度獲高等法院批出保釋,不過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審法院今日(1日)正式展開聆訊處理,聆訊涉及《國安法》第42條,即有關保釋門檻的正確詮釋方法。律政司的代表在陳辭時稱,《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比《刑事訴訟條例》高很多。法庭在考慮《國安法》條文時,不應考慮可減低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惟多名法官對控方的說法表示疑惑,並稱若有被告干犯《國安法》,便不可以做其他街上市民可以做的事,直言有點奇怪,亦有法官直接追問,是否違反《國安法》便不能保釋。下午辯方陳辭完畢後,法官押後裁決,黎繼續還押。

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負責處理今天的聆訊。

黎在聖誕前一度獲高院批准保釋

黎智英在去年聖誕前一度獲高院保釋,惟律政司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在除夕裁定受理律政司上訴,並下令在本案有結果前繼續關押他。

今日一早已有大批傳媒及公眾人士排隊等候進入終審法院旁聽,亦有團體高呼口號要求法庭追究黎違反國安法的行為。

黎智英今早到庭的情況。(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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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討論《國安法》有關保釋的條文

黎智英今日由資深大狀黃繼明代表;律政司則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聆訊爭議涉及《國安法》第42(2)條,即有關保釋的條文,以及高院法官李運騰考慮批出保釋的方法是否出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羈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

指《國安法》保釋門檻高很多

代表律政司主控周天行指出,法庭考慮保釋時,應先考慮《國安法》條文,然後才考慮《刑事訴訟條例》有關保釋的條文,並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比《刑事訴訟條例》高很多,但《國安法》仍秉持無罪推定原則。

不應考慮可減低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

雖然在《國安法》下並非絕對不能批出保釋,但法庭在考慮《國安法》條文時,不應考慮可減低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又強調法庭要有「充足理由」認為被告不會重犯才可批保釋,條文的字眼以中文為準。

官憂不能考慮保釋條件會構成不公

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質疑,若不能考慮保釋條件會否構成不公,又著周天行舉例說明法庭在不施予保釋條件下,怎樣才會構成不重犯的「充分理由」?周即舉例說,若有被告因高呼香港獨立而被捕,但被告未遭正式起訴期間,行為良好,法庭可作為考慮是否有「充足理由」的其中一點。

有官質疑是否變相不准保釋

常任法官李義亦質疑周天行就保釋條件的說法,李義指法庭批保釋時,要評估未來的風險,難以理解為何不能考慮施予保釋條件的效果。首席法官張舉能也提出相似的質疑,而司徒敬法官更指若考慮《國安法》條文時,不能考慮保釋條件,豈不是變相條文不准保釋。

周指保釋條件只是被告的承諾

周天行則強調條文是提出,被告沒有保釋,除非達致「充分理理由」,又稱保釋條件只是被告的承諾,被告違反保釋條件的代價太大。

周天行亦指,本地法庭無權裁定國安法的合憲性,因為制定《國安法》屬人大決定,而《國安法》與《基本法》沒有地位上之分,兩者要一併作考慮。另外,周天行認為,考慮危害國安的定義時,應參考內地法律,即使香港是實行「一國兩制」。

著法庭也考慮《基本法》第23條

周天行又提到,《國安法》第42條中「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除了包括在《國安法》下的罪行、本地法律所懲處的罪行外,亦包括危害國安的行為,他舉例指法庭可考慮《基本法》第23條中禁止的行為,即使有關法律未在香港實施,但部分行為也屬於危害國安的行為。不過,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質疑,若法律未在港實行,為何法庭要考慮?為何法庭要考慮一些合法或尚未刑事化的行為?

違《國安法》便不能做其他事有點怪

首席法官張舉能亦質疑,若有被告干犯《國安法》罪行,他便不可以做其他在街上的市民可以做的事,直言這會否有點奇怪?他質疑若所有其他香港市民可以做,而只有涉國安法被告不可,做法如何保障國家安全?

案件編號:FACC 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