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安法截取通訊秘密監察毋須法官手令 李家超︰警受國安委監督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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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早(15日)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周年報告。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關注,《香港國安法》下只須經行政長官批准,就可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任何人士及機構資料,有別於以往須獲法官批出手令,令截取通訊專員無權及無法監察,質疑《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已形同虛設,等同「廢武功」。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反駁指,說法「不符事實」。李強調,有兩套機制並行,視乎案件性質,若涉及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與現行條例審批、匯報、銷毀等標準一樣嚴格,警方需受國安委監督,並向國安委匯報。
金融界陳振英則關注,即時通訊軟件日新月異及功能眾多,現行條例是否能否完全涵蓋,在無需修例下就可截取通訊。李家超指,條文是「中性」,有關「通訊」及「截取」的定義已充分涵蓋,「無論科技點變化,都係適用於呢個法律。」
懲教署要求撥款1.37億元裝電鎖
另外,懲教署計劃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裝置電鎖保安系統,取代手動機械鎖開關閘門,工程包括安裝約171道電動鎖閘門、約490部閉路電視攝影機、無間斷電力供應裝置系統等,部份閉路電視配置面容辨識功能以確認職員身份,要求撥款1.37億元,預計在2027年底可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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