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學校|前助理不服被裁10罪成 官指無可爭辯拒准案上訴至終院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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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出「影子學生」連串醜聞的屯門興德學校,該校一名前助理因曾襲擊學生被取消教員資格,但依然留在該校工作。該助理被裁定「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共10罪成立,他不服提出上訴但遭駁回。而該助理再以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向終院提出上訴。惟高等法院法官今(4日)頒下判辭,認為前助理提出的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向他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張錦輝,被裁定遭教育局取消教員資格後,仍於2017年3月31日至4月11日,未經局方許可返校工作。他於2018年被裁定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成,遭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人認為,相關的《教育條例》條件違憲,限制其選擇職業、遷徙往來的自由等。
官指未限制上訴人的權利與自由
惟法官在判辭指,早前的上訴案已作出處理和考慮,認為該條例是合憲,並無違反或限制上訴人所述的權利或自由。即使有所限制,亦是合理和相稱。
本案不涉差別待遇
對於上訴人引用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提出的「剪髮」覆核案中,就差別待遇的處理。惟法官指,是次上訴人是被取消教員資格,未經准許不能逗留在學校,而非差別待遇的情況。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觀點無可爭辯之處,更不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原則。
案件編號:HCMA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