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43歲女子違令除下檢疫手環 判處監禁5周

撰文:袁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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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3歲女子,在檢疫令未屆滿前,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授權人員許可下,離開檢疫地點並除下手環,被控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今日(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五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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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女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7月30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及脫下手環。她被控違反《規例》第8(1)、 8(4)及8(5)條,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五星期。

根據《規例》,由2月8日起,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3月19日起,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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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規例》。截至今日,共有90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監禁最多3個月或罰款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