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社運期間藏士巴拿被裁罪成 官明言即時監禁幾乎無可避免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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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0日「八區遊行」當日,有人在天水圍銀座廣場破壞商店「優品360」,並向停泊景湖居外的警車掟石。警方隨後進入景湖居拘捕多人,其中4人涉攜帶士巴拿等工具,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裁判官水佳麗今(24日)在屯門法院,根據警員的供詞及被告當時的裝束物品,裁定其中3人罪成。法庭明言即時監禁幾乎無可避免,但先押後至明年1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等多份報告,罪成的3人還柙候判。

只有第四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4名男被告依:戚晉浩(18歲)、張天倪(18歲)、張浩一(19歲)及何浩梃(22歲)。首被告早前已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襲警罪;另外三人則各自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3人均否認指控。除第四被告何浩梃外,其餘3名被告皆罪成。

就首被告的襲警罪,裁判官認為作供警員誠實可靠,亦有醫療報告作證,裁決罪成。

次被告未能解釋為何帶士巴拿

至於次被告,裁判官指他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戴著手套、以黑衣蒙面,裁斷他是社會運動的參與者。裁判官續道,當日有人破壞銀座廣場的商店「優品360」,該店與景湖居僅相隔一條馬路,根據案發時間及地理環境,破壞者能輕易逃入屋苑;而向停泊景湖居外的警車投石之人,也可能會跑入屋苑。

雖然無證據指次被告曾經使用背囊中的鐵咀及士巴拿,但他對於為何攜帶這些工具出席社會運動,並無提出合理解釋。法庭指該些物品足以破壞財產,而次被告當時戴著手套,亦可容易從背囊拿出工具,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立。

第三被告被捕時拋走螺絲批

第三被告是巴士維修學徒,審訊時有傳召另一學徒作供。裁判官信第三被告攜帶的螺絲批、剪鉗等工具可能與工作有關,但留意到有些證物很乾淨,令人覺得奇怪。此外,無證據指被告當日需要回車廠上班,而即使他要回廠,也無需攜帶整袋工具。裁判官指被告沒有解釋何以在景湖居出現,法庭也不清楚他為何在被捕時拋走螺絲批,認為被告手持士巴拿準備使用,意圖作非法用途,裁定罪成。

第四被告稱正往朋友家取車匙

第四被告也是汽車維修學徒,案發之前答應朋友幫忙修理座駕,當日往景湖居的目的是到朋友家中拿取車匙。被告父親審訊時供稱,兒子當日下午3時許左右攜帶士巴拿等物品,由天澤邨出發往友人家中。

裁判官指辯方說法尚算合理可信,控方對此也沒有質疑,證據亦顯示被告曾修讀相關課程。根據拘捕時間,被告應該是到達景湖居不久後便被捕,法庭也接納他當時跑走不代表他曾犯案。

官指警處理證物欠嚴謹

辯方批評相關警員在其首份供詞無提及被告的口罩及手套,且手套也無證物編號。裁判官認同辯方說法,指這些遺漏令人覺得警員處理證物時有欠嚴謹,可能會出錯。

裁判官指,雖然被告裝束惹人懷疑,但大致上仍可就為何在案發地點出現說出合理解釋。法庭無法排除他只是為了取車匙而前往該處,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11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