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第二代後人妻與女友爭產 官裁中風前遺囑有效 妻與兩兒勝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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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業多年的泰林電器,其創辦人的長子林作為於2005年去世,其妻子和兩名兒子,和林的同居女友對簿公堂,爭奪林約2億元的遺產,而。案件經早前審訊,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頒下判辭,裁定妻子和兩名兒子一方勝訟。法官裁定,林於中風前訂立、把遺產給妻子和兩名兒子的遺囑有效。

未付贍養費離婚未辦妥

原告林蔡惠英,其兩名兒子林偉力和林偉健,被告為譚雪梅。林作為於1994年和林蔡惠英辦理離婚,但因林作為未有按法庭頒令,支付全部3900萬元的贍養費,只是支付過部份費用,故離婚手續仍未辦妥。而他與譚於1986年已一同生活,兩人育有三名子女。

享家族物業三分一業權

泰林電器創辦人林球1965年去世後,林作為管理家族生意。林和家人持有多個物業,包括泰林在佐敦旗艦店原址、旺角奶路臣街和海外物業。而林作為的遺產,為該些物業的三分一業權。

林於1995年中風,離開公司管理層。由於財困,林向共同持有物業的母親和胞弟,提議變賣物業,但遭拒絕,而林於2003年被頒令破產。

曾定三份遺囑起爭議

此外,林於1987年已訂立第一份遺囑,把遺產分給蔡和兩名兒子。他在1999年訂立第二份遺囑,把遺產給予譚。但他之後遺失第二份遺囑,遂於2005年訂立內容相同的第三份遺囑。林於2005年死後,律師找回第二份遺囑。

惟原告質疑林訂立第二和第三份遺囑時的健康情況及行為能力,要求頒令第一份遺囑有效。

事件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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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認為只有第一份遺囑有效

法官陳嘉信在判辭指,認為林作為於訂立第二和第三份遺囑,沒有相關行為能力。法官亦頒令,第一份遺囑有效。

林與被告的婚外情聲名狼藉

法官在判辭透露,林作為和被告譚雪梅的婚外情是「聲名狼藉」(notorious),譚會定期到被告的辦公室,當時泰林所有職員都知道此事,這對林的妻子林蔡惠英並不尊重,令林蔡惠英提出離婚。

林在作第二份遺囑前4個月曾中風

法官又指,林作為於1999年8月13訂立第二份遺囑,惟他在事前約4個月,即同年4月時第二次中風,保險公司的文件曾記錄,林於1999年6月時「記憶系統受破壞,不能處理原來之工作」。醫生於同年8月3日,評估林的情況,認為他精神和身體能力受損。

曾處理1999年遺囑的律師亦指,因林當時的健康,未有就林的行為能力發問相關問題,並形容林「健碩、行得走得,唔洗人扶」,法官指,依靠立遺囑的人的外在行為作考慮,並不可靠。

法官又指,林生前是負責任的人,亦確保子女受到恰當的教育,惟1999年遺囑沒有處理這議題。

林在2000至2001年再兩度中風

至於2005年訂立的第三份遺囑,法官指,林於2000和2001年第三和第四次中風。而自2005年2月起,林經常出入醫院,同年年中,林不能和他人溝通。律師處理該份遺囑時,亦是向林問引導式問題。兩人以非言語的溝通方式,處理訂立遺囑。此外,精神科醫生亦指,不能確定林在2005年訂立遺囑時,有否有該行為能力。

法官因此裁定,林訂立第二和第三份遺囑時,沒有相關行為能力,並頒令被告需支付原告一方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P 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