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智恆涉阻食環督察案 事主有隱瞞身份之嫌 被告罪脫兼得訟費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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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呂智恆被指在粉嶺阻食環署職員清理「連儂牆」,遭票控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案件早前經審訊後,今(24日)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控方主要證人,即一名食環署的督察,曾向被告隱瞞身份,亦無穿制服,更沒展示委任證,誤導被告以為是外判商職員,認為未能構成罪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獲訟費。

被告呂智恆(38歲),被票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火車站連接百和路的天橋上,阻撓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執行職務。

督察未穿制服亦無出示委任證

裁判官裁決時稱,案發時被告曾多次追問該食環署督察的身份,督察僅回應「姓麥」,與案相關的影片顯示,麥當時沒有穿制服,亦沒有向呂展示委任證,令被告誤以為麥是外判承辦商職員。裁判官認為麥故意任由被告誤解其身份,變相假冒了承辦商職員,亦令警員誤以為被告犯法。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並不知麥公職人員的身份,故其行為不構成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官斥控方濫用司法程序

此外,當時的清理行動尚未展開,被告只是站在該處不願離去,裁判官亦認為其行為最多只構成不便,並未致造成阻礙,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脫罪後要求取回訟費,裁判官認為涉案影片已證明案件理據不足,控方控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故判辯方可獲訟費。

案件編號:FLS239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