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指強制居於僱主家的規定涉違《人權法》 要求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y認為強制外傭與傭主同住的規定有違憲之嫌。(資料圖片)

香港現有近35萬名外藉家庭傭工,外傭來港後需按照法例要求,須於僱主的家中工作及留宿,不能外宿,今日有一名聲稱受前傭主虐待的外傭入稟高院,就外宿問題提出司法覆核,指限制外傭留宿的規定,違反《入境條例》、《香港人權法》及《基本法》中,列明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及自由,有關政策對外勞存有歧視,侵犯外傭的私隱,要求推翻該政策。有僱主協會指,若今次司法覆核成功,相信香港政府需檢討現行聘請外傭的政策,是否需要繼續批准外傭來港工作。

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y透過律師於今日入稟法院。據悉,申請人自2011年來港擔任家庭傭工,但遭前僱主嚴重暴力虐待,為了她自己的私隱和人身安全,所以尋求司法覆核,挑戰現時外傭來港後必須在僱主工作及留宿的規定,不過她強調這不是針對本地僱主的司法覆核,而是相信僱主和勞工的私隱、選擇居所的自由均受《香港人權法》保障。

申請人指《入境條例》未有規定須強制與僱主同住

其主要理據指,《入境條例》第11條(2b),列明了須由入境處處長授權來港人士的逗留條件,惟強制留宿並非有效的入境條件之一,而申請人的護照上,亦無列明必須要在港強制留宿於僱主家,所以有關規定違反了《入境條例》。

此外,該規定亦侵犯基本人權、勞工和經濟權益,更屬違憲,違反了《香港人權法》第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39條及《勞工法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擔任奴工、享有休息日和假期的保障,並有歧視如申請人的外勞之嫌等。

規定令外傭無法和外面社會建立聯繫

申請人指她和其他外傭一樣,認為強制留宿規定虐待她們,尤其侵犯私隱,完全無考慮強制留宿所安排留家的地點,是否合適和足夠,令到她們即使遇到襲擊被虐時,都無能力自衛或阻止事件發生,未能和外面社會建立聯繫,尋求協助或建議,而且有關規定極不人道,令外傭擔心失去工作及居所,被迫接受僱主不合理對待或虐待,只可選擇繼續留任艱苦工作環境,還是尋求法律協助居住在庇護中心。

香港家庭傭工傭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表示,香港當初因為缺乏留宿傭工,加上育兒、老人支援服務的缺乏等,政府才引入外藉留宿家庭傭工;若今次司法覆核成功,相信香港政府需要檢討引入外藉家庭傭工政策,尤其日後外傭外出留宿所面對居住、租金負擔、遇事後的保險承擔及醫療等問題,均需要再作研究。容太相信,若外傭真的成功爭取在外留宿,本地僱主可能會改聘本地鐘點女傭,外傭來港數字會大減。

案件編號:HCAL 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