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被捕|運輸署指新查車牌表格無變 過往36年零檢控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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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7.21元朗襲擊專題的編導蔡玉玲,涉違反查閱運輸署車牌資料聲明,被警方控告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引起社會憂慮新聞自由。運輸署承認去年10月起改用新表格,將「其他,請述明」一項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但指對申請的要求沒有實質改變,只是「要求申請人劃上剔號」,以明確聲明自己明白申請內容和接受表格上所載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翻查申訴專員公署今年9月底發表的一份調查報告,去年反修例風波爆發後,運輸署收到有關車牌查閱的投訴達72宗,創近十年新高,比最少投訴年份多出35倍。查閱車牌的安排始於1984年,報告引述運輸署表示,過往未曾因申請人故意在申請表填報失實資料而作出檢控。因此過往36年未曾有人因聲明失實而面對訴訟,零檢控今年打破,除了蔡玉玲案,另一是8月時一名男子被指收取報酬,將查車牌所得資料在不同的社交媒體平台上披露。

申訴專員公署今年9月底發表一項有關運輸署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申請程序的全面調查報告,內文首句提接獲一名警務人員對運輸署的投訴。(申訴專員公署報告網頁截圖)
18. 運輸署過往未曾因申請人故意在申請表填報失實資料而作出檢控。若該署獲悉有人懷疑使用證明書上所載列的個人資料作非法用途,該署會轉介個案予執法部門/相關機構調查及跟進,並會全力配合調查工作。
申訴專員公署報告

遭「起底」警員投訴運輸署查閱車牌機制洩個人資料

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簡稱車牌資料)列有車主全名、地址和身份證號碼。申訴專員公署9月底公布的《運輸署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申請程序有不足之處》調查報告,列明去年接獲一名警務人員投訴,指他的車輛登記號碼被人上載至社交媒體,令他遭惡意「起底」,他發現曾經有人透過申請查閱其車牌資料,取得他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由於他沒有牽涉任何關於交通和運輸的事務或買賣,而上述申請亦未得他授權,認為運輸署處理申請的程序有不足,未能保障車主的私隱。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署長須向申請人提供申請的資料。

運輸署長無權拒批查閱車牌申請

公署於評審後決定就這宗個案進行全面調查。報告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規定,當有人向運輸署長提出申請,並繳付訂明的費用後,署長必須提供車牌資料。《規例》並無授權署長以任何理由拒絶,亦無法律賦予的權力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所述用途的證明

申請者可郵寄、親身遞交或網上申請,只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或使用數碼證書作出申請。另方面,登記車主則可透過書面形式,向運輸署查詢其名下車輛發出證明書的記錄。

報告指,查閱申請表要求申請人聲明只會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的事務,並提醒申請人如在沒有當事人同意下,發放其個人資料可能面對的法律後果,運輸署若獲悉有人懷疑使用表上資料作非法用途,會轉介個案予執法部門/相關機構調查及跟進,惟署方過往未曾因申請人故意填報失實資料而作出檢控。

運輸署去年收72宗投訴創十年新高

公署指出,在2010至2018年,運輸署每年收到有關發出車牌資料的投訴,介乎2至9宗不等。及至2019年下半年,網上出現發布涉及公眾活動或警務人員的車牌資料,以及公開車主個人資料的個案,全年投訴數字增至72宗,即比最少投訴年份多出35倍。就此運輸署已提醒登記車主,如懷疑有人利用作不法用途,應向警方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舉報。

由於該名投訴人不願意提供其個人資料或車輛登記號碼,因此運輸署不能跟進或回應。報告引述運輸署稱,「該署已在現行法律框架容讓的空間下,加強對登記車主個人私隱的保障」。

在2017年(上圖),在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表中,申請理由除了可選擇「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外,亦可選擇「其他」並述明。不過,在2019年10月(下圖),卻更改成「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新表格申請人須明確聲明接受所有條款及條件

運輸署先後與私隱專員公署、警務處、律政司及申訴專員公署會面,就如何加強保障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交換意見。自2019年10月30日,要求所有申請人必須使用新版本的「發給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申請表」

(1)列明申請人如非法披露證明書上所載列的個人資料可引致的法律後果。

(2)要求申請人劃上剔號以明確聲明自己明白申請內容和接受表格上所載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3)「個人資料的說明」部分的字體放大至一頁紙版面,讓申請人清楚知悉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用途,包括運輸署可應登記車主要求將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告訴有關車主。

運輸署今年內不再顯示車主整個身份證號碼

申訴專員公署在報告中稱,經審研相關資料及運輸署的回應,認同運輸署須平衡各持份者的需要,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該署亦未能採取過多的行政措施限制申請人按《規例》申請車牌資料。有關查閱《規例》於1984年訂立,當時社會大眾對個人私隱的關注較小,因此容許獲知車主的重要個人資料。故此公署認為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

公署給運輸署的建議,不再顯示車主的整個身份證號碼,已可用以確實車主身份,避免姓名相同的情況,另可仿效土地註冊處向業主提供「物業把關易」的服務,以電子方式通知車主有人查閱其車牌資料。運輸署接納兩項建議,預期今年下半年實施。

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列明,往未曾因有查閱車牌申請人故意填報失實資料而被檢控。(資料圖片)

運輸署指新版表格無實質改變

運輸署周三(4日)晚回覆《香港01》時,否認秘密更改申請表。發言人表示,以往及現時版本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申請表(TD318),均清楚列明「本人知悉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提供的個人資料應用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上」,去年10月修訂申請表,將「其他,請述明」一項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為了讓申請人清楚明白證明書上所載的資料只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對申請的要求沒有實質改變。

該調查報告於5月完成,截至當時未有涉及查閱車牌的被控案件。到8月才有首,一名51歲男子疑收取報酬,將1,200份透過車輛查冊所得個人資料,包括車牌號碼、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於不同社交媒體平台披露。當時警方指,他除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也可能干犯「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或「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屬首宗相關檢控。

蔡玉玲被控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下周二(10日)提堂。有大律師指,兩宗案件所涉罪行表面上是相同,但兩人出發點並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