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籍銀行家稱會申請返英服刑 官稱會讓英政府知被告的所作所為
灣仔嘉薈軒雙屍命案,來自英國的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由被捕,至今被裁定罪成判處終身監禁,一直表明希望返回英國繼續服刑;根據香港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香港與英國可根據兩地於1998年3月18日簽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簽定雙邊協定,安排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返回英國繼續服刑,但其中一項條件是兩地政府及被告均需同意有關安排。
高院法官司徒冕雖然今日為被告訂下了一個相符英國法院的full life sentence (即終生監禁刑期),但在判詞中特別指被告對年輕女子,尤其性工作者,是一個高度危險人物,明言必須要讓英國一方知道被告的所作所為。
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被告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若要成功申請返回英國繼續服刑,需要符合如下條件:
被告在香港被裁定的罪行,應在英國的司法體系內都構成刑事罪行;
被告須是英國公民或與聯合王國有密切的聯繫;
判決應是最終判決,不會再進行上訴或其他訴訟。
形期須為終身、或因精神失常而無確定刑期、或有固定刑期但在請求移交時尚有至少服刑一年;
雙方政府及被告均需同意有關移交。
另外有關移交費用,倘若英國政府是接受一方,需負擔費用,但有權向囚犯追溯費用。
即使符合以上條件,有關手續亦非常繁複,在香港服刑的被告申請先向懲教署、警方和保安局申請,獲准後便要向英國政府申請,英國和香港政府亦會再作諮詢,在無反對下,才會接受被告的申請。
過去共有16名被判刑人士申請回英服刑
根據保安局提供的數字,由香港與英國簽署協定至今,共有16名被判刑人士成功申請返回英國服刑,另尚有一宗個案正在處理中。
另外由於各地刑期不同,根據協定,即使被告移交返英國繼續服刑,亦不能嚴厲過香港法院所頒下的刑期,亦需要按照在頒下刑期的當地法院所作的指示、特殊情況作出刑期扣減。
曾有港人從泰國返港服刑 須等泰王特赦才能獲釋
2006年香港便曾發生一宗類似個案,兩名在泰國被判處終身囚犯的香港囚犯林國光和林仲碩,在泰國服刑11年後,根據當時香港宗主國--英國和泰國簽署的相互囚犯移交協定,於1994年返回香港繼續服刑,期間已故泰王蒲美蓬頒下數次特赦,兩人刑期逐步寬減至入獄33年4個月。
2006年6月泰王登基60周年又再大赦,兩人的刑期獲再扣減六分之一,再扣除兩人在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一刑期折扣,理應於2005年6月刑滿出獄,但他們卻繼續被扣留在香港監獄繼續服刑,於是在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即時釋放。律政司其後與泰國方面確認兩人的資料後,向高院法官匯報,兩人最快可望48小時放監;事件終完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