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釋法說明首列不莊重宣誓行為 服飾道具也在列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全票通過《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全面確立立法會議員等公職的宣誓要求,但原來,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上周六(5日)在常委會會議上,已就釋法文本作出具體說明,指明如果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即可被列作宣誓無效,即時喪失就任資格。
批宣傳港獨違反基本法
張榮順在「說明」中指出,1984年鄧小平已明確指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 在《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已把這項要求與就職宣誓制度結合,這樣才形成《基本法》第104條,因此依法宣誓,既是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亦是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今日的人大釋法文本提到,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否則屬於拒絕宣誓,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而張榮順上周六的「說明」進一步指出,如果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
張榮順又稱,在香港宣揚港獨,屬於《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第一條關於「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等規定。他強調,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故意違反要求不可再宣誓
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換言之,在宣誓時「甩轆」讀漏「香港」二字的民建議立法會議員黃定光,應屬此列。
張榮順亦提到監誓人的責任,指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力,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
張榮順又解釋第104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指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