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 港府稱無意釋法 法官押後裁決
政府為阻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和梁頌恆宣誓而入稟法院尋求司法覆核的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聆訊,雖然有消息指人大常委會有意尋求釋法,以阻游梁兩人宣誓就任,但與訟雙方律師今早準時到法庭應訊,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甫一開庭便指出,港府從無意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尋求人大釋法。法官區慶祥把案件押後作書面裁決。
但政府有去信要求人大確認會否釋法
余若海又指出,對於近這兩天因人大常委舉行常規會議時,有討論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楨在立法會的宣誓情況,而港府亦去信中央要求確認人大會否尋求釋法,但至今仍未收到確認信。余若海指,若港府有最新通知,會儘快知會法庭。
【17:30】梁游二人離庭時遭示威者指罵
梁游二人離庭時遭示威者不停指罵,斥責他們發假誓及沒有資格當議員,但亦有支持者在二人步出法庭時,在游的身旁向她說「加油」打氣,游亦微笑回應,二人離庭時指不評論,並在半百傳媒「護送」下二人離開。
【16:52】政府律師:本案涉憲法層面 只有法院可解釋
代表政府一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再作最後陳詞指,特首獲憲法賦予權力執行一個兩制的原則,為了香港的高度自治,特首有權提出訴訟,而且本案已涉及憲法層面,只有法院可解釋,所以不認為這只是立法會內部事情。訴訟雙方陳詞完畢,法官表示盡快頒布書面判詞。
【16:25】代表梁頌恆律師指特首無權提出今次訴訟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先指出,特首梁振英根本無權提出今次訴訟,並根據《立法會條例》73條,只有選民或律政司司長,能就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提出訴訟,若非律政司個人提出訴訟申請,更須向被告提交保證金,而梁振英亦非新界東或九龍西地區的選民,認為梁振英無資格興訟,律政司亦不應用公帑興訟。
潘熙指出,立法會議員宣誓和決定宣誓內容有無效力亦應交是立法會內部事情,而《立法會條例》73條只是針對已喪失資格的議員才可以興訟,兩人至今仍是立法會議員,若有人因不喜歡一個議員,便提出73條要求撤銷議員資格,便成為一個戰場。
另外《基本法》79條及《立法會條例》15條的所列出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條件,並賦予立法會主席宣布取消議員資格的權力,不過法官問到,若主席不行使第79條的權力,是否可受法律挑戰,潘熙回答,如此一來會有政治代價,因為立法會議員是經選舉產生。
潘熙強調,《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中,已清楚列明立法會議員的宣誓,發生地點在立法會、執行者是立法會秘書長或立法會人士、宣誓者是立法會議員,所以立法會議員宣誓是立法會內部事情,與《基本法》104條與本案與關,亦毋須尋求法院介入,作出任何命令。
【15:02】代表游蕙禎律師: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論受保障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引述《基本法》79條,稱該條例已列明,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一系列情況,應由立法會主席去宣告,而游蕙禎是經直選取得議席,無論她有沒有宣誓,她已是立法會議員,而且《基本法》第77條,亦保障立法會議員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享有言論自由,無論言論是否合適,應由議會決定。
【12:41】代表梁君彥的律師: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及議事規則作出決定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在午休前開始陳詞,他笑說兩分鐘前,仍以為在本案中毋須作任何回應,因今次入稟,根本不是針對要求立法會主席辭職,惟政府指主席沒有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裁決,及無權執行第21條法例,翟認認為有需要反駁,
翟紹唐稱,主席已考慮了上述條例,根據《基本法》第72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主席曾特別針對梁、游兩人的宣誓問題要求兩人去信立法會提出請求,而根據《基本法》79條,立法會議員被取消資格,須由三分二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主席根據基本法規定及立法會議事規則,執行其權力行事,他批評港府今次針對立法會主席的做法是無需要的。認為政府遇上不心意的決定,便提出司法覆核。
【12:15】 代表政府律師:法院有權宣布議員資格被取消
余又指出,根據《基本法》第79條和《立法會條例》第15條,立法會主席只可以根據一系列情況,如議員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才能宣布該議員資格被取消,余認為條文不適用於本案,並稱有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便只有法院才可作出命令,宣布取消有關人士的就任資格,若有議員做出違法的宣誓,但沒有到法院提出申請,則該議員可繼續擔任議員的職責,及收受酬金。
【11:24】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突然提出,在電視上看到特首的宣誓問題,若特首的宣誓有問題,應如何處理?【宣誓風波】法官提問若特首宣誓有問題 應如何處理?
政府律師:宣誓情況不涉立法會內部事務
余若海在庭上陳詞指,根據法例要求,立法會議員需要「儘快」宣誓,「儘快」意思是在政府刊憲後儘快進行,立法會就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傳閱有關文件、規則和議員宣誓的次序,但梁頌恆和游蕙禎卻宣誓時表達「港獨人士」,已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兩人的就任資格已被取消,而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律政司司長及相關人士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作出聲明,兩人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以及禁制兩人以立法會議員行事。
余若海強調,這不單單立法會內部事情,法例已有明文規定可就兩人拒絕及蓄意不作宣誓,便「必須離任」,即是即時喪失資格,不存在兩人自己離職的空間。
余又指,根據《基本法》第77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在字面上解釋「發言」只是演說及辯論,而非「宣誓」,所以不應宣誓不應獲法律免責的豁免。
特區行政長官及律政司於10月18日分別以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及高院雜項形式入稟,主要就《基本法》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挑戰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批准兩人再次宣誓,以及要法庭裁決現行法例是否足以裁定一旦游、梁二人的舉動不符法例,便可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
港府其後再修訂入稟狀,若法院同意港府的法律論點,梁、游兩人的立法會議員席位便懸空,意味隨時觸發補選。
事件源於分別取得新界東和九龍西地區立法會議席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在10月12日首個立法會會期進行立法會議員誓言時,兩人分別高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藍色旗幟,更以英文將「中國」喚作「支那」,政府一方在入稟文件指,梁在宣誓時手持聖經,食指與中指交叠,意味所說誓言口是心非;而游更以英語諧音將「共和國」說成粗口,認為二人行為屬拒絕宣誓,認為他們已觸及宣誓法條文,應取消其議員資格。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隨後在10月18日裁定6名立法會議員可再宣誓,若梁劉兩人去信要求,梁君彥批准兩人再宣誓的決定。港府於進行宣誓前一晚緊急入稟,阻止兩人宣誓。
案件編號: HCAL 185 & HCMP 281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