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投訴警車內遭毆打 調查近三年 消息︰裁定為「無法證實」
社民連吳文遠三年前向警方投訴,指於2017年的七一示威時,被鎖上手扣帶到警車內,期間遭警員毆打。《香港01》攝影記者當時拍攝到,警車內有人用手扯住吳文遠的頭髮,疑撼向窗邊。消息指,有關投訴事隔近三年,最終以「無法證實」作結。
翻查資料,自2003年至2018/19年度,監察會通過涉毆打指控共有7,084宗,當中僅4宗獲證明屬實,佔整體宗數約0.06%。事主吳文遠已於今年7月初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
警方表示,投訴警察課已將相關調查報告呈交監警會作審核,經監警會覆檢後,已將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投訴警察課不作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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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調查朱經緯案更耗時
據了解,投訴警察課在事發翌年4月曾向事主吳文遠發信確認案件調查中。惟直至去年中,監警會始收到警方的調查報告。翻查資料,同是指控「毆打」的「朱經緯案」事發後約半年,警方便將調查分類提交監警會審議。
最新消息指,吳文遠的投訴早前已有調查結果,最終被分類為「無法證實」。消息指,事主未有就投訴結果提出異議,即有關投訴已結束調查。
吳文遠於今年7月2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兩名警員等索償,但未有透露金額。吳文遠表示,稍後公布詳情。
警覆信予吳文遠︰無法證實
吳文遠提供警方回覆調查結果的信件顯示,其涉及5項指控,包括1項「粗言穢語」、2項「毆打」、1項「行為不當」、1項「濫用職權」。2項「毆打」指,一名警在警車上分別用腳踢吳的胯下兩次,另一名警扯吳頭髮並撞向警車玻璃。交由投訴警察課港島第一隊全面調查後,四項指控分別以無獨立或充分證據引證為由,列為「無法證實」,就「濫用職權」指控列為「並無過錯」,指警員為吳鎖上手扣,是確保吳及其他在場人士安全,及「避免任何在場人士破壞社會安寧」。覆信提到監警會亦同意有關分類。
16年來僅0.06%毆打投訴成立
翻查監警會由2003年至2018/19年的工作報告,過去16年間監警會通過的指控當中,涉毆打類別共有7,084宗,然而大部分都是以「無法追查」及「投訴撤回」作結,當中僅有4宗,即佔約0.056%,投訴成立,包括2015/16年度的朱經緯案,及2017/18年度,投訴人在警署升降機內遭一名警員毆打,獲證明屬實。
前委員︰毆打投訴舉證難 今次查得「太耐」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表示,毆打投訴舉證難在於必須要證明到事發經過,如投訴人交代不清楚,不清楚警員編號、未有獨立證據等。他以經驗分析,即使有相片但沒有影片,要證明過程存在爭拗空間,如現場多名警員口供一致,會指是對方掙扎而衍生相關畫面等,雙方各執一詞下,就連「無法完全證明屬實」都無法達至。
鄭承隆強調,最重要有影片記錄到事發經過,以朱經緯案為例,該案因有影片佐證,可以清楚顯示到事發經過,從中反映到警員的意圖,如朱經緯揮棍打途人後就掉頭走,充分顯示有關行為並非驅散行動所需。另外,就投訴調查近三年始有結果,他指除非投訴牽涉到刑事案件就會影響進度,否則要查逾一年是「太耐」。
人權組織倡仿傚英國警車內裝CCTV
人權組織「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認為,調查拖了三年才有結論,質疑事件並不複雜,時間太長或會影響事主後續的法律行動。沈偉男亦指,事件顯示即使有相片,事主亦難申訴。他說,一直都建議警車內應安裝閉路電視,以監察警員在密閉空間內有無暴力行為,英國亦已經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