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 提終極上訴被裁敗訴

撰文:朱棨新 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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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2017年扮乘客「放蛇」,拘捕多名Uber司機。28名司機事後遭裁定駕駛汽車非法載客取酬罪罪成,被判罰款。而其中24名司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去年遭駁回,他們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5名法官今(1日)聽取陳詞後,即駁回上訴,稍後以書面頒下判辭解釋詳細理據。

是次上訴涉及24名司機,上訴人要求終院就《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釐清有關「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控罪元素的恰當詮釋。

接載乘客是司機與Uber之間的協議

代表上訴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陳詞指,涉及的控罪需證明司機和乘客之間有直接協議。而司機接載乘客,是基於司機和Uber之間的協議。

惟法官馬道立質疑此說法,指根據法例巴士和小巴也需有相關牌照,但其司機不會與乘客有直接合約關係。

現在犯法的是司機

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則舉例問,若一間公司經營的士服務,而司機以受薪形式工作,該公司的的士是否需要相關牌照。上訴人指公司的的士在未有牌照下,聘用司機經營的士服務,公司或違法,但認為本案的情況不同,是次涉及的是司機犯法。

上訴人由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代表。(朱棨新攝)

科技安排非隨街兜客

上訴人又指,相關法例是要避免隨街招攬生意,但Uber是利用科技安排服務和收費,並非是隨街兜客。

上訴人最後指,Uber自2014年在港營運,接載的旅程數以百萬計,望法官裁定他們上訴得直。惟終院法官毋需控方回應後,便駁回上訴。

Uber對終院判決感到失望

Uber表示,對今天終審法院的判決感到失望。Uber 將繼續支持該24名司機夥伴及其家人,協助他們渡過難關。同時又指,香港一直對汽車共乘服務持續欠缺明確法規,加上今天的裁決,影響超過14,000名Uber活躍司機夥伴,於當前經濟危機依賴Uber維持日常生計,更影響數百萬使用 Uber 服務代步的香港人。故懇請政府與 Uber 會面,讓各界持份者能夠共同尋找妥善的方案。

案件編號:FACC 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