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涉用防撞桿堵路 戴手套兼50米範圍被截 官指有參與裁罪成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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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護理系學生,被指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中,在大埔公路用防撞桿堵路,並襲擊一名休班警,因此被控公眾地方造成妨擾及襲警罪名。裁判官今(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在堵路地點50米範圍被截,他當時又戴有手套及管有頭盔等,認為他有參與堵路,故裁定造成阻礙的傳票罪成,至於襲警罪則因事主證供質素欠佳,未能盡信,故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判刑,男學生准繼續保釋。

被告被指用防撞欄佔領行車路

被告鄭塏臻(20歲)被指在大埔廣宏街襲擊警員Y,於大埔公路元洲仔段迴旋處與另一女子用三條防撞欄佔領行車路。休班警員沈德華供稱,當天早上六時許駕私家車駛經現場時,發現一對男女向馬路丟欄杆,但他到附近接載Y後,才折返現場制服及拘捕兩人。

裁判官裁決時先指,不接納被告自辯的說法,指其部份說法和行車紀錄儀的影片不符,如他聲稱和案中休班警糾纏後,右邊膊頭先著地,但這與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相同。

被告鄭塏殝在粉嶺法院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的傳票罪成。(資料圖片)

覺警員供詞有誇大之嫌

惟裁判官亦不接納涉案兩名休班警的說法,認為他們未有道出全部事實。如裁判官質疑沈在行車時需注意安全,惟他用數秒觀察堵路男女的容貌,便可道出他們的衣著等,甚至是眼鏡框的顏色。裁判官指是難以置信,認為是有誇大的可能。

現場未提曾遭襲

裁判官亦拒接納Y的證供,如他稱遭被告打頸後,返到大埔警署仍感痛楚。惟他在現場未有告知沈被襲一事,甚至返回大埔警署後亦未有告知值日官。Y是之後才把事件告知沈,沈再轉告值日官,裁判官質疑他在期間是否已不感痛楚。

裁判官指,行車紀錄儀未能拍到襲警的過程,而Y的證供質素欠佳,未能盡信,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被告距離堵路地點僅50米

惟裁判官指,即使大埔當天有多宗堵路事件,有其他身穿黑衣的人,但案發早上6時許在涉案地點僅有一宗堵路,而被告被截停的地點和堵路地點僅相距50米,被告亦戴上工作用的手套,以及管有頭盔等。裁判官認為合理的推斷,是被告和另一人拋出防撞桿堵路,遂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是護理系學生,他拋出防撞桿,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不便和危險相對較低。

案件編號:FLCC5001/2-19、FLS34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