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藏噴漆被控 官:不能因有人堵路推斷被告意圖 裁罪脫
去年11月2日維園舉行的反修例運動集會,警方於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驅散示威者,其間在警總附近截停一名男工程師,並在其背囊搜出噴漆、「Resist」字樣和雨傘圖案的模板等物品,他即場被捕,後被控以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工程師不認罪,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直言不接納控方憑現場有人堵路,就推斷被告的犯案意圖,並接納辯方稱噴漆等物品可用作製作文宣,故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文灝(34歲),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及駱克道交界,保管兩罐噴漆、一個模板及兩對沾有油漆污跡的手套。
警員指被告貌似避開警察
截停被告的警員邵良智駐守南水警分區,案發當日為防暴小隊,被召喚到警總外駐守。邵良智供稱,被告見警察後「眼神迴避」,即使路面闊兩米,但被告刻意靠牆站,貌似避開警察,遂上前截查。
手持長柄槍警員要被告蹲下
庭上播放現場環境的片段,顯示其時示威者從軒尼詩道灣仔方向設路障,警方出動催淚彈驅散。另一條片顯示警方已截停被告,其中一名站近被告的警員,仍手持長柄槍武器,要求被告蹲下。
指控方憑環境證供推斷被告意圖
被告選擇不答辯,辯方結案陳辭指出,須考慮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否有其他合法用途,因模板只有A4大小,市民可用手套製作遊行常見的文宣物品,甚至是「美術用品」,噴在衫、紙、車外殼等。辯方指,控方舉證依賴環境證供,即從當時有人群聚集、有堵路,就推斷被告的意圖。
片段未見任何刑事損壞情況
裁判官何俊堯問控辯雙方,有否從片段看見任何刑事損壞、噴漆行為,控方回應指沒有看見噴漆。
辯方續指,片段沒有顯示被告從何處出現及抵達被截停地點,何官表示同意,並於裁決時續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份參與軒尼詩道的聚集,又同意辯方所指,因見示威者有舉旗、標語牌等,噴漆可用於製作文宣物品,不能推論被告唯一意圖是破壞他人財產,故判被告脫罪,並下令將涉案物品歸還被告。
案件編號:ESCC7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