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被告 高院申保釋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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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傑涉在回歸紀念日當天,騎著插有「光復香港」旗的電單車衝向警察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名,為本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未獲保釋的唐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立即獲釋但遭拒。他今(2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運騰再拒絕其保釋申請,並在判辭解釋,即使不考慮涉及申請保釋的《港區國安法》第42條,及接納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在港的聯繫,但因被告有潛逃和重犯的風險,決定拒絕其保釋申請。

被告唐英傑(23歲)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港區國安法》違無罪推定。而法官李運騰和周家明上周五頒下判辭,駁回申請,指《港區國安法》未有違反無罪推定,亦指唐應申請保釋覆核,而非人身保護令。

唐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今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及駱克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而唐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則於本年10月6日,在西九龍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HCCP 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