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名被告申人身保護令 指條例要承諾不再犯有違法律原則
騎電單車男子在回歸紀念日當天,涉把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員,成為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案件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時他不獲保釋,他今(20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並稱根據《港區國安法》,被告申請保釋時,須承諾不再作危害國家的事情,惟他質疑這是間接要他承認過去曾作過觸及國安的行為,認為條例字眼是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代表政府的律師卻指申請人並不是遭非法拘留,不應申請人身保護令,又指香港法院無權頒令《港區國安法》違憲。法官明天將會就人身保護令頒發判辭。
此外,聆訊期間又發生庭內拍照事件,一名操廣東話的中年女子,被發現在法庭延伸部份拍照,她被發現後向法官解釋,拍照是要證明她身處法庭,她承諾把照片刪除後獲准放行。
法官李運騰確認獲委任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唐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申請人身保護令,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則替唐申請保釋。政府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由兩位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審理。法官甫開庭,已確認兩名法官均是指定法官,處理《港區國安法》的案件。
「不會繼續」有接連下去之意
申請人先就人身保護令陳詞,指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申請人指,該條中有「不會繼續」的字眼。根據《辭淵》,「繼續」有「接連下去」的意思。
承諾不再犯意味承認曾作相關行為
申請人指,被控《港區國安法》的人若申請保釋,需令法官接納他將來不會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同時亦是意味他承認過去做出危害國安行為。申請人指,此舉違反無罪推定,並不公平。
惟法官李運騰質疑,相關條件只是在申請保釋時,作風險評估,亦非等同該被告承認犯法。
政府指申請人非遭非法拘留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辭指,申請人現時並非遭非法拘留,不應申請人身保護令。若申請人認為裁判官拒批保釋屬錯誤,可申請保釋覆核。對於申請人指《港區國安法》侵害本港的司法獨立,余並不同意,並指對方的說法是基於認為,《港區國安法》是有不准保釋的假定,余強調在《港區國安法》下,裁判官仍可批出保釋申請。余亦不同意申請方所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是違反無罪推定。他指,裁判官處理保檡時非作事實裁斷,而是作風險評估。
港法院無權頒令《港區國安法》違憲
余又指,本港法院無權頒令《港區國安法》違憲。而根據《港區國安法》,若《港區國安法》與本港法律規定不一致,則跟從《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所指的保釋條文。
兩位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將於明天下午就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頒發判辭。若人身保護令的申請被拒,法庭將於下周二審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女子庭內拍照稱為證身處法庭
此外,一名操廣東話女子被發現在法庭的伸延部份拍照,並拍直播法庭內的電視畫面。該女子被要求到法官席前解釋,她稱因為要證明她身在法庭,故拍了兩張照片,並已傳給男朋友。
她指願意刪除照片,並要求男朋友亦刪除照片。她亦同意不再把照片外傳。法官指暫未有進一步行動,該女子亦離開法庭。
案件編號:HCAL1601/2020、HCCP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