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與13歲女殘廁親熱 遭尿急警員撞破 判社服180小時

撰文:香港01記者
出版:更新:
被告陸浚生承認非禮13歲女童被判社會服務令180小時。(資料圖片)

男學生在網上社交平台Instagram認識13歲女童,二人未見過面便成了戀人,首次相約見面不久,便到傷殘人士廁所內獨處,男生稱他受性慾驅使,撫摸了女童胸部和私處,並叫女童為他口交,更在廁格內射精,惟他們所處的殘廁門鎖壞掉,無法上鎖,二人打得火熱期間,被一名「人有三急」的軍裝警員撞破。男生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今(28日)在粉嶺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被告陸浚生,20歲,承認在今年4月22日於大埔大埔頭村殘廁內,非禮女童X,她案發時僅13歲7個月大。

控方案情指,被告今年3月透過Instagram認識當時13歲的女事主,二人並迅即成為情侶,X並向被告提過她只得13歲。案發當日兩人首次見面,X放學後與被告相見,二人在大埔區閒逛,最後到大埔的一所殘廁內親熱,惟期間有軍裝警員須用廁所,並撞破了二人「好事」。

被告承認性衝動叫女童為他口交

被告警誡稱X是他的女友,他出於性衝動才要求X口交,又聲稱不知X的年齡,若早知她這般年輕,便不會和她發生這些行為了,他已感後悔不已。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被捕後已被還押3星期,已深切反省,並深感後悔,他希望能繼續學業。被告亦稱了解到他的決定不但影響自己的前途,令家人擔心,亦傷害了受害人,感到非常後悔。

16歲以下兒童法律上無法同意決定性相關行為

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罪,即俗稱的非禮罪,條文列明,任何人凡作出猥褻行為行為,便屬違法,而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在法律上是不能就這些行為作出同意決定,故任何人對年齡低於16歲兒童施以這些行為,毋須證明事主是否同意,亦屬違法。

案件編號:FLCC 412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