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前總監家中偷拍年幼女童如廁 稱屬意外不被接納 判囚3月
幼稚園前總監涉在其家中洗手間裝偷拍鏡頭,並疑拍下多名訪客的如廁情況,惟後來載有片段的USB「手指」落入警方手中,並發現片段內包括一段女童如廁的片段。總監因而被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今(13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被告求情稱意外地拍下女童私處,裁判官黃國輝拒絕信納,更指被告與女童有親戚關係,案件涉違反誠信,判被告入獄3個月,但准他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被告期間不得離港。
被告馬祖堯(38歲)被裁定於2014年至2018年的某天,在油麻地某單位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段拍到其年幼女親友小便時露出私處的影片。
事主父親指被告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時呈上事主父親及被告父母撰寫的求情信,事主父親指被告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相信他會改過自新。辯方又指被告由受查至重新被起訴歷時近一年,承受巨大壓力;罪成後還柙了14天,受到深刻教訓。
斥被告裝鏡頭已料會拍到用廁情況
惟裁判官指被告在住所的廁所裝設鏡頭,已料到會拍到所有人使用廁所的情況,又拒絕信納事主是意外地被拍下。同時亦認為控方兩次落案起訴所花的調查時間合理,未有構成延誤。
下令沒收未能開啟的硬碟
控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完成上訴程序後,充公檢取的電子裝置。辯方稱裝置沒有呈堂,且其中兩件物品經鑑證後確認無藏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反對沒收該兩物。法庭最終把該兩物歸還被告,只沒收未能開啓的硬碟。控方透露會再聯絡報案人。
3女子供稱上被告家被偷拍
3名被偷拍的女子早前被傳召作供,以證影片的真確性及呈堂性。她們透露曾因不同理由被獲邀上被告家,包括上被告家開會,或打完羽毛球後到被告住所換衫洗澡,她們亦曾在偷拍片段內認出自己。
因協和小學洩試題案而一度獲釋
被告2018年年尾被捕,翌年4月終審法院就協和小學教師洩試題案,裁定用自己手機偷拍不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故亦不能用以大部份的偷拍案件。此外,被告在偷拍的地點是他的家,並非公眾場所,故亦不能採用常用以控告偷拍的罪名,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提控。控方遂於同年5月無條件釋放被告,但3個月後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對被告提出檢控,並指被告製作有關受害女童的色情片段。被告經審後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KCCC262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