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廁所偷拍多人未被控 惟包括一名K2女童 幼稚園前總監裁罪成
幼稚園前總監涉在家中洗手間裝設偷拍鏡頭,並拍下多名男女如廁情況,惟藏該些影片的USB「手指」卻被人撿到並交到警署而引發調查。惟期間又因終院裁定用自己手機偷拍不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方最後只能憑片段中包括拍攝到一名K2女童私處的影片,從而控以總監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總監否認指控,案件今(30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總監被裁定罪成,他求情稱非刻意偷拍女童,事件純屬意外。裁判官直言判監無可避免,把案押後至8月13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USB藏多段男女如廁片段
被告馬祖堯(38歲)被控於2014年8月26至2018年11月22日製作一段兒童色情影片,片中拍攝到女童小便過程及私處。
控方案情指,有人拾獲一隻USB手指並交到警署,警方在USB手指內發現多段男女如廁的片段,當中包括一段女童小便情況,經調查後拘捕被告。
爭議片段致3被偷拍女子需出庭
辯方曾爭議該USB內片段的真確性及呈堂性,3名曾被偷拍的女子,亦因而須傳召出庭作供,她們透露曾因開會或運動後到被告單位,並曾使用被告住所的洗手間如廁及洗澡,她們並在片段中認出自己。裁判官裁定片段可呈堂,經比較後,亦接納涉女童被偷拍的片段作為呈堂證供。
裁判官指,被告在單位洗手間內的洗手盤儲物櫃裝設鏡頭偷拍,涉案片段拍到女童私處,認為片段構成兒童色情物品,裁定被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
辯方指偷拍女童純屬意外
辯方求情指,被告偷拍3名成年的女子屬不道德行為,但因終審法院就協和小學教師涉不誠實取用電腦的裁決,被告的行為不屬犯法,望法庭判刑時不要考慮被告對3人作出的偷拍行為。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刻意偷拍女童,事件純屬意外,拍攝到女童私處的時間只有1至2秒,所涉的色情程度不高,女童沒有擺出色情姿勢。另外,被告由被捕至今已逾一年半,案件涉及延遲,期間案件對被告造成龐大的心理壓力,被告亦因案件被辭退,也沒法找到任何工作,前程盡毀,相信無法再從事教育工作。
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明言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案件押後至8月13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編號:KCCC2628/2019